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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办投资[2022]4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7-28
实施时间: 2022-7-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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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561号)等要求,现就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对于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的重要意义,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要会同本地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国资监管、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建立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共性问题,扎实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二、全面梳理存量资产。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要聚焦国办发〔2022〕19号文件明确的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按照存量资产隶属关系,分级、分类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纳入河南省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对纳入台账的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项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动态掌握项目进展。对具备条件的存量项目,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完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收费标准核定等各项盘活条件,通过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等方式提升资产吸引力,灵活采取基础设施REITs、PPP、产权规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有序进行盘活。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时,要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推介有关项目。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
  五、加快回收资金使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情况加强跟踪调度,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六、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各地可选择一批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存量资产项目开展盘活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已成功盘活的存量项目,可从盘活方式、存量资产与新建项目联动推进、回收资金使用、主要矛盾化解、收入来源拓宽等方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调动有关方面参与积极性。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重视盘活存量资产工作,抓紧全面梳理本地区存量资产、本部门省属存量资产、本企业存量资产,对于符合盘活条件的项目,按照河南省盘活存量资产台账格式(附件)填写相关信息,于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及项目推进情况发送省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刘信磊  0371—69691541/1623
  电子邮箱:hnsjwtzc@。
  附件:河南省盘活存量资产台账
  2022年7月28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盘活存量资产台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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