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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7-23
实施时间: 2020-7-2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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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构建我省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保障全省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的要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积极推进砂石替代资源回收利用,优化产销布局,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底,全省年产量500万吨以上高质量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不少于10家,河砂产量稳步增长,全省砂石市场供应基本满足省内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到2025年底,全省砂石市场供需总量实现基本平衡,规范有序的砂石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二、加快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的《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适应砂石资源结构变化趋势,大力发展机制砂石产业,逐步过渡到以机制砂石为主满足建设需要。强化上下游衔接和工艺装备、产品质量管理,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积极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应用优质机制砂石比例。(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铁路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梳理可供开采的砂石矿山目录,加快露天矿山剥离物有偿处置试点,释放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存量砂石矿产资源,2020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统筹当地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等因素,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砂石矿山目录、砂石矿山管理权限,合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优先发展规模化、工业化、绿色化的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重点支持沿铁路等主要运输通道附近建设超500万吨的现代化优质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支持铁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参股、投资、组建大型机制优质砂石生产企业。鼓励合肥、池州、铜陵、安庆、芜湖、马鞍山、宣城、黄山、滁州、六安、蚌埠、宿州、淮北等有砂石矿产资源储备的市加快机制砂石开发利用,重点发展500万吨以上的大型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在满足全省砂石需求的同时,加大对长三角地区协同联供。(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机制砂石项目落地。各地要建立机制砂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及的项目备案及矿山设计审查、环评、采矿许可、用地、安全生产许可等,明确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矿山及运输等要素保障,为合规机制砂石项目尽快落地和开工建设提供便利。各地新建100万吨以上优质机制砂石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予以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其中年产量达到500万吨以上的优质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从省级层面加强协调服务。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或皮带廊道专用线。(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铁路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实现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在严格执行生态与环境保护政策前提下,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矿区范围扩界、扩能改造、资源整合,提升生产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依法加快停建停产矿山砂石企业复工复产进度,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支持砂石生产企业开展工艺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过程清洁化、绿色化。鼓励集中连片的露天矿山企业开展资源整合,实施综合开采和资源集中利用。各地要指导砂石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生产优质机制砂石企业,在采矿权审批和延续、土地、物流、资源、资金等要素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市场化原则,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市场规则,鼓励和引导砂石生产企业走品牌化之路。(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砂石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支持市场主体生产机制砂石洗选、破碎筛分、传输等设备,保障我省机制砂石生产需要。加快机制砂成套设备研发制造,并纳入省“三重一创”建设、“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政策支持范围。注重科学布局、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和砂石产业的深度融合,实现机制砂石生产设备智能化改造,不断提高砂石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有条件的市,可结合资源型城市建设,研究建设省内机制砂石绿色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全省机制砂石产业研发中心。(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合理利用河砂
  (六)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管控采砂活动,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维护采砂秩序。(各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各地根据河道特性,结合河道、航道疏浚,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涉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内河采砂规划编制工作。按相关规定,有序启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点。(各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加强行业指导,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必要时,可按规定将保留区批准转化为可采区。以全省内河采砂规划为依据,按照内河河道管理权限抓紧批复许可河道采砂,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鼓励统一开采和管理河道砂石,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各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加快推动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相结合,组织开展水库淤积砂利用试点工作,努力增加河砂市场供应。(各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砂石替代资源回收利用
  (十)支持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建筑石料和机制砂,实现“变废为宝”。(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利用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手段,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各地可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要率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大跨、超高建筑及工业厂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推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产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基础设施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建造。积极稳妥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项目建设,倡导轻钢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盗采、超能力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落实长江河道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矿山和“三无”采砂船只,依法责令限期修复生态环境。非法采矿采砂、破坏性采矿采砂、非法毁林、非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审查,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案件侦办提供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遏制机制砂石矿山、河道采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严禁违规将海砂用于建设工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砂石材料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等行为。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定期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安徽省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为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落实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牵头部门,统筹做好促进砂石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强化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确保重点领域砂石需要。各地要针对当前砂石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加强砂源统筹协调和运输调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砂石需要。结合实际,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和工作方案,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情况,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省砂石市场供求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映,稳定市场预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政务服务。积极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合规砂石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摆上重要工作议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调,加强指导,共同推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省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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