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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授权和缩减部分定价事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8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11-4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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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定价事项
  授权包头市石拐区、白云鄂博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对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定价权限:
  1.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2.旗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3.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4.集中供热出厂和销售价格;
  5.汽车客运站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6.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7.公共汽车及城市轨道交通票价;
  8.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标准;
  9.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1.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12.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3.殡葬基本服务及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14.城乡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15.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6.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缩减定价事项
  (一)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口岸设施维护费收费。
  (二)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三)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1.传统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2.盟市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及货物运价率;
  3.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4.司法服务收费中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5.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
  6.机动车安全技术(含尾气)检测收费;
  7.除高速公路外其他道路清障救援收费标准。
  三、其他明确事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审定意见,取消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340号)设定的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地)综合服务费。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事项具体工作,上述授权定价事项随《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和价格公示程序。
  (二)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服务机构和企业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三)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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