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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产业字[2022]67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2
实施时间: 2022-4-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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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内蒙古税务局)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进一步减流程、减材料、简方式,高效便捷服务市场主体。在自治区税收权限内,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减负,纾难解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国家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模式推广应用,适度超前开展充换电站建设布局,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向私人领域拓展延伸。(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7.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任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资金,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对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银行机构合理制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工业领域倾斜。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通过增信核心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金融服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指导金融机构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和支持贸易新业态政策措施,为企业跨境贸易和新业态发展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等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商业银行开展融资对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商业银行扩大绿色信贷投放规模,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拓宽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范围。(内蒙古银保监局)
  13.鼓励商业银行实行内部资金价格优惠,用好增量贷款由总行承担一定比例拨备等政策。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向制造业倾斜。引导商业银行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周期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主动对接制造业小微企业续贷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合理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内蒙古银保监局)
  14.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金融机构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实施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推进实施“天骏服务计划”,引导自治区非上市股份公司做好股权登记托管,推动合格主体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建设,纳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各盟市自建平台纳入自治区平台体系,共享平台数据信息、产品和客户资源,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17.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健全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和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完善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保障生产企业原材料和能源供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支持企业投资铁矿、铝矿、锌矿、金矿、银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对铁矿、铜矿等矿产资源符合市场出让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积极开展市场出让。对铁矿、铜矿等探矿权,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靠前服务,支持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循环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大型家电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和电商平台,发展逆向物流和回收服务。支持再生资源利用项目,提升废旧汽车、家电等拆解利用能力,提高拆解处理的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组织申报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有序释放区内煤矿企业先进产能,加强企业用电保障,制定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重点企业用电需求。(自治区能源局、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30种重点工业品调度,及时分析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严厉查处大宗商品领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依法办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开展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进重点产业链质量提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四、关于投资政策
  24.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我区纳入国家第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新能源项目,力争2023年底建成并网。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规划布局方案,开展蒙西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规划工作。(自治区能源局)
  25.推进“光伏+生态治理”模式,鼓励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发展风光发电项目。落实国家支持东北振兴政策,对东部五盟市风光电项目,采取先行用地方式满足开工条件。组织新能源开发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发展。(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统筹煤电高质量发展和保供调峰,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因厂制宜、有序推进煤电机组综合改造升级,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自治区能源局)
  27.开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对石油煤炭及其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重点领域26个产品能效水平低于国家能效基准水平的,争取国家专项支持,加快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快推进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建设,按年度实施重点项目滚动计划,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国家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千兆城市”建设,推进煤炭、稀土、化工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打造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持续推动5G基站和千兆光网网络建设,力争2022年新建5G基站1万个,实现盟市、旗县、乡镇、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5G信号覆盖。(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快华为、阿里巴巴、快手、中国银行等在建数据中心建设,推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披云、PCG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签约项目开工建设,力争2022底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能力突破200万台。(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31.加大5G+产业推广应用,提高重点领域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和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工业领域重点推动矿区无人驾驶、封闭厂区道路运输、园区智慧物流、远程操控等场景推广5G应用。推动电力行业5G应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2.推动智能制造业发展,加快重点行业“机器换人”,在冶金、装备、化工等关键岗位推广工业机器人,2022年底,民爆行业生产线和装车环节“机器换人”达到75%,电石行业3万吨以上矿热炉出炉环节“机器换人”达到5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3.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引导有关企业积极参与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加强交通、能源、生态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领域效益好、市场接受度高的项目策划储备。(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引导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融合、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制造服务业和互联网融合、现代物流和制造业融合等领域企业申报国家试点,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5.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争取国家专项支持,提高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工业基础能力,补齐产业链“卡脖子”短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快建设自治区首批12条产业链,健全完善“链长制”和“两图两库两表”工作机制,加大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招商引资。组织头部企业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吸引上下游企业组团式投资、集群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关于外贸外资政策
  37.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和物流企业支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
  38.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根据外贸出口需求,在重点工业园区和大型工业企业集聚地,引入第三方专业化工业物流企业。推动二连浩特市建设危险化学品查验场所,恢复危险化学品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与物流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针对国际市场加强工业产品组织,引导出口货源向中欧班列集结,运行出口产品定制化班列,积极拓展国外市场。(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9.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为制造业引进外籍人才及配偶提供绿色通道办证服务,简化主体资格证明,推动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支持企业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国际规则,用好关税减让、原产地证等政策,扩大优势和有竞争力产品出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普惠金融和信用融资。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和公共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报税检测、保税维修等。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引导各类商协会、外贸中小企业联合与航运企业直客对接,提高议价能力。(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1.积极参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蒙古部分)》修订工作,引导外资投向汽车、化工、医药、农畜产品等高新技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领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推动保险行业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内蒙古银保监局)
  43.抓好国家稳外贸政策落实,制定我区外贸发展支持措施,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指导,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自治区商务厅)
  44.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提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水平。在公路口岸部署应用“不停车查验智能通关系统”,实现交通运输部门口岸通道查验信息化、网络化、无感化,提高口岸通关速度和综合服务水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围绕共建“一带一路”,主动对接国家合作项目,围绕绿色农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采取产业集群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补齐产业短板。(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关于科技和环境政策
  46.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鼓励企业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支持自主品牌提升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争取我区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储备专项,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进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免除或减少A级、B级和重大民生保障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限产。建立健全沟通工作机制,加大指导帮扶力度,提高服务效能,持续跟进重大项目环评进展,推动重大项目尽快落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七、关于用地用能用工政策
  49.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占林地草原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落实国家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积极争取煤制烯烃、煤制燃料等现代煤化工原料用煤项目及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的产业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51.出台《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能耗目标,做好政策制度衔接,完善能耗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强化工业企业用工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搭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促进人岗精准对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保障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全区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要做好工业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积极研究工业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遇到的突出困难。要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兴工业经济的举措,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各盟市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发挥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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