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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建立失信认定和协同惩戒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审法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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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机关党委: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建立失信认定和协同惩戒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审计局
  2016年11月4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建立失信认定和协同惩戒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推进“信用杭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69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信认定”,是指审计机关在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和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归集处理审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数据时,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以及对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协审工作的中介单位等专业机构及其参与审计协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作出的失信认定。
  第三条   审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被处罚和被强制单位违反《审计法》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被处罚和被强制单位违反《审计法》等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四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协审工作的中介单位等专业机构及其参与审计协审工作的人员违反《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漏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浙江省审计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建立审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处理工作流程。对依法应当作出审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审计项目,由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代拟审计行政处罚(审计决定书)和相关行政强制决定书;审理部门依照《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进行审理;对其中符合听证要求的依法予以告知,并按规定组织听证;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和行政强制决定书,明确告知救济途径,并按规定履行“七天双告示”义务。
  第六条  建立触发报告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触发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事项,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迅速固定审计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
  第七条  实行集体审议。对拟作出“失信认定”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认定。失信认定名单提交市信用办或相关主管机关,并在其指定平台发布。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依法纠正,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管理办法》,及时核实处理市信用中心反馈的异议信用信息,并及时反馈核实结果。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协同惩戒措施。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第九条  实行“失信认定”信息动态管理。列入审计机关“失信认定名单”管理的信息有效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同时实行“失信认定”信用修复管理,“失信认定名单”认定发布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积极落实审计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局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经审核审议后,予以撤销或者建议市信用办和有关部门予以撤销,修复其信用。但社会法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条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主体和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或延伸审计时,应当将查询了解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纳入审计调查了解范围,并在《审计调查了解记录单》记录查询了解的情况及结果。对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应当在审计目标范围内,将相关事项列为重点审计内容。
  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审计机关实施的运用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承办部门应当在洽谈协议前通过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了解拟合作方的信用情况;查询结果列入审计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并出具《合同合法性审查表》。对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的失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不与之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各区、县(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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