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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22]6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9-20
实施时间: 2022-9-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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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稳就业部署安排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和国内外市场不确定因素等对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促进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棉花出疆运费补贴和纺织服装等政策措施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将棉花出疆运费补贴标准从现行的500元/吨下调为300元/吨。
  二、实施新的纺织服装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纺织服装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标准:
  (一)棉纱、粘胶纱以及棉/粘胶、棉/聚酯等各类棉混纺类纱线产品:1.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32支以下普梳纱线类720元/吨、精梳纱线类820元/吨;32支以上(含32支)普梳纱线类800元/吨、精梳纱线类900元/吨;60支以上(含60支)普梳纱线类880元/吨、精梳纱线类980元/吨。2.其他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32支以下普梳纱线类620元/吨,精梳纱线类720元/吨;32支以上(含32支)普梳纱线类700元/吨,精梳纱线类800元/吨,60支以上(含60支)普梳纱线类780元/吨,精梳纱线类880元/吨。
  (二)毛纱、麻纱、地毯纱以及除粘胶纤维以外的其他化纤类纱线产品: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每吨补贴700元。其他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每吨补贴600元。
  (三)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织布类企业利用新疆地产纱线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
  (四)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类生产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予以补贴。
  三、调整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将现有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就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由分3年补贴改为1年补贴分季度拨付给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对企业一次性补足未满5000元的差额部分补贴。2022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元、第三次满9个月1000元、第四次满1年2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执行期暂定一年,自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四、提高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比例。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五、调整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对全疆各地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招聘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每人给予24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优化纺织印染补贴政策。对纺织印染企业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排放要求,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万元的投资补贴;对纺织印染企业,中水回用率不低于45%,按企业实际印染用水量,给予每吨0.5元水质软化处理费用补贴;对已投入运营印染废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且废水排放达标的纺织印染企业,按企业实际印染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2.5元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
  七、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按照纺织服装企业2022年度新增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期暂定一年,自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八、按季度拨付政策性补贴资金。各地(州、市)按每季度一次拨付纺织服装企业出疆运费、电费、社保、贴息等政策性补贴资金。
  九、建立“白名单”制度。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工信、财政、人社、发改等部门建立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白名单”制度,定期对列入 “白名单”的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十、取消对2018年以后新增纺织产能销售运费补贴政策的限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因产能政策受限未能享受纺织服装补贴政策的企业享受同等运费等补贴政策。
  十一、现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除第(一)条外,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内容仍按原有政策执行。以上未注明时间的,执行时间暂定到2023年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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