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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市监注[2019]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9
实施时间: 2019-3-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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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隶属海关、税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抓好《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通知》”)贯彻落实,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围绕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注销登记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企业结构优化。
  工作目标。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企业注销更加便利快捷。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地要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各地要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对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清理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企业,企业可选择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后,选择“备案”模块在线办理,自行录入清算组相关信息确认保存提交后完成备案,无需另行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纸质材料。对通过公示系统备案清算组信息的企业,登记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内容栏填写“通过公示系统(贵州)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备案日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对需要办理注销公告企业,在现有报纸公告等途径基础上,新增在线公告途径,供企业免费使用。在线公告的,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后,选择“注销公告”模块在线办理,自行填录相关内容后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对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债权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报纸名称”内容栏填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由登记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执行,不再收取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各部门收取材料要求见五部门联合《通知》附件1)。登记机关采用税务部门共享的企业清税信息,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参照五部门联合《通知》和本通知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地要按照《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和说明,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改革统筹,抓好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要素提供保障,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学企业注销登记改革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强化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登记服务水平。
  (三)加大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指引企业熟知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主体义务和社会责任。
  (四)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6月10日前、9月10日前和12月10日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pdf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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