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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市监规[202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1-4-9
实施时间: 2021-4-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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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省局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高退出效率,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合并精减登记要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申请文书、提交要件和审批环节,建立公平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增强企业可预期性。
  (三)控制风险。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三、改革内容
  (一)拓展适用范围。在2017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下同)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上向社会公示20天。公告期届满后30天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企业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届满30天后仍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简化申请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省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相应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相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进行调整(见附件),增加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的《承诺书》样本。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相应申请书、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已共享强制清算终结、破产程序终结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裁定。
  (五)提高审查效能。进一步增强综合业务系统辅助审查功能,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系统提示,压减办理时限。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六)强化部门协同。依托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完善事前防控和事后救济等措施。
  (七)明确异议救济。对于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但企业能够证明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除外。
  (八)加强失信惩戒。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试点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做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关注,倡导诚实守信,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确保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改革具体要求,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政策衔接。原省工商局于2017年2月2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黑工商规〔2017〕1号)相关条款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已经开展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做好改革举措的自我评估和跟踪调查工作,在本实施方案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确保改革政策有序衔接。
  (四)加强信息反馈。在推进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5.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6.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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