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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8-13
实施时间: 2020-8-13
法规类型: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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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为持续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一)理顺监管体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职责;省国资委统筹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除政府特别授权外,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特殊行业以及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按照“应授尽授”原则实施委托监管,省国资委对委托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章程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其他监管职责由受托部门履行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转变监管方式。坚持该管的科学管理、绝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建立完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行权履职。搭建“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大额资金支出动态监测、财务等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打造数字国资。完善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实际,一企一策分类授权,激发企业活力。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三)规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和其他部门、机构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分层分类推进。在集团公司层面,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坚持宜参则参、宜控则控,全面推进混改;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基础上推进混改;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国有企业,积极探索通过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推进混改。持续推进二、三级公司全面混改,增强产业协同,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整合优质资源,统筹采取IPO、借壳、并购等方式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切实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董事会建设。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健全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战略与投资、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建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并逐步实现委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加强和改进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外部董事队伍,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省属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逐步达到半数以上。
  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六)加强投资监管。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合法性、可行性及投资结果负责。企业投资应聚焦主业,境外投资重点面向南亚、东南亚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涉及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签约、见证等重要活动,企业应按程序提前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对列入禁止类的一律不得批准投资,对列入特别监管类的严格审核把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要件审核,实施备案管理,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总额及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10%,且对计划外1000万元以上(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加强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及后评价机制。
  (七)规范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质量品牌提升。严格审核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非国有股权或资产行为,对非主业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要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程序。
  (八)加强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国有企业严禁为无产权关系企业、自然人、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省属企业之间严禁相互借款、担保。国有企业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国有企业应全面落实对外借款资金安全及反担保措施,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严控对所属子企业的借款、担保。
  (九)严控对外捐赠。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由集团公司从严管理、统一实施,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国有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或对外捐赠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实施对外捐赠。集团公司在同一年度内单笔捐赠超过50万元或单笔不超过50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批。
  (十)严防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债务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风险化解等工作机制。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紧盯重点企业和高风险债务,加强重大资金管控及重要措施保障,定期开展债务风险排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良好信用评级。建立债务风险管理红橙黄绿分级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在线监管等手段实现债务风险实时动态预警,推动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增强债务风险防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十一)加强清产核资管理。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依法履行立项、清产核资、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负责立项和结果的审批,严格审核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材料,对资产或所有者权益进行核销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净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国资委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二)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政府审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开展经常性、全覆盖审计,合理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对国有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省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企业的年报审计工作,依法实行统一委托、统一付费,加强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同时,每年至少选择1至2个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注重成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十三)规范产权流转。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场外交易,加强产权登记管理。统筹采取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无偿划转等方式,逐步解决企业相互持股问题。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实现3年内检查全覆盖。对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企业“瘦身健体”,减少企业法人户数,将省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3级以内。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强化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工作。支持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科技型企业和“双百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科技型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实行单列管理,不列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双百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十五)发挥业绩考核引领作用。坚持行业对标,突出考核重点,将利润、税收、就业、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收益、科技创新、完成党委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分类考核,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及发展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注重结果运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不同绩效薪酬标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国资监督力度
  (十六)切实加强监督。完善综合监督,进一步优化出资人监督机制,通过开展交叉式、推磨式、蹲点式监督,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业务监督,盯住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通过审批、备案、审阅报告报表等,把监督做深做细做实。重视协同监督,统筹出资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效的监督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用好数字监督,打造数字监督平台,对企业重大决策、政策法规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等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督,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国有企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国有企业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转让、重大投资、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十八)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建立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国有企业党委会议的第一议题,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在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完成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二、三级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做到应进尽进。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驻外机构党建工作。
  (十九)加强企业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培养锻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优化年龄结构,改善专业结构,形成老中青合理梯次配备,全面增强企业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加强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严格执行《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工作规定(试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畅通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与州(市)和省级党政机关等领导干部间交流通道。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强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市场化选人用人力度,稳步提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中市场化选聘人员的比例。
  (二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国资国企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清单,打造清廉国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深挖细查顶风违纪问题,对查处的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提高巡视巡察质量,聚焦“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投资决策、并购重组、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加大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整治省属企业“总部机关化”问题,优化集团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大力推动完善制度规定,进一步扎牢制度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监管,依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按本意见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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