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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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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扩权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司法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司办通〔2022〕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范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其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各级资质认定部门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附件)规定的资质认定项目受理申请,不得增加受理项目。由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属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动态调整后新增加的项目,凡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快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机制
  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需经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后,向负责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申请扩项时,直接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主体,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三、严格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3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受理,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进行评审。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各级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核查。
  四、避免重复取证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情况进行排查,凡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保留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应当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保留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注销申请。
  五、加强获证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
  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合格评定处刘颖智,联系电话:0431-80765710)

相关附件: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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