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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字[2021]5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0-22
实施时间: 2021-10-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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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
  发展的十条措施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基础上,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提出如下十条措施。
  一、鼓励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赣设立综合性、高水平、对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市县统筹相关资金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市政府共同给予支持。鼓励已开展创新券政策试点工作的地区,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支持对象,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引导传统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不重复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超过85%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支出额度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额度不高于200万元。(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五、加强计划类项目经费引导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参照《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等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等,可作为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的业绩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享受在站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发挥金融资本作用,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发布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科技成果“白名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科创板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科技厅)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带项目和成果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且符合省、市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有关政策资金奖励,以及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保障。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且与其他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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