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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市监法[2022]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9-6
实施时间: 2022-9-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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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法委发〔2022〕5号)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法办发〔2022〕11号)要求,为做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自2022年8月31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规范告知行政复议途径。省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以省局名义作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不变;省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不含省局)作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管辖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业务条线的指导,及时组织修改相关业务文书;省局执法稽查处在指导基层局修改行政处罚类文书时,要会同科信处完善执法办案系统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认真办理存量复议案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8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继续办理并且依法作出决定。因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应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依规做好存量案件办理工作,积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证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加强层级业务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局的业务指导,尤其要加强对各类交办、督办案件的督促指导,减少承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现象的发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机构要结合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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