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市监注[202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4-3
实施时间: 2020-4-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8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税务(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39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复工复产。各部门要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和《指导方案》要求,在各级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推动个体工商户比照企业标准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
  (二)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互认,鼓励各地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专门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用工的招工活动。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责任单位:人社部门)
  二、精准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部门)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责任单位:人社部门)
  (五)减免个体工商户税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税务部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出租方税费。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税务部门)
  (七)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责任单位:财政部门)
  (八)减免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补贴。以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帮扶保障
  (九)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减免检验检测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使用的红外体温测量仪和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纤维产品免收检验检测和加急费用,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由湖北省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在本年度内提出检验的,一律免收检验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减免50%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帮扶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使用。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发改部门)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
  (十二)强化登记许可支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对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延期办理(证书视同有效期内)。(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酌情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发挥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小个专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纾困解难、协同复工和组织关爱等行动。宣传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扶持发展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工复产、加快发展工作参照本通知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0年4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甬国税发[2007] 2007/3/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 沪国税征[2006] 2006/10/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苏国税函[2007] 2008/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深地税发[2007] 2007/1/2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粤府办[2023]3号 2023/3/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 浙财预[2013]22 2013/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深地税告[2011] 2011/11/2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适当调减个体工 渝国税发[2003] 2003/6/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吉国税联字[200 2007/1/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 成地税函[2007] 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