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市监发[2022]16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5-10
实施时间: 2022-5-1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0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陕西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陕政发〔2021〕7号),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力争用三年时间,鼓励引导1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全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个转企扶持政策框架,并逐年递增,使个转企成为优化全省市场主体结构,提高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任务措施
  (一)全量摸底把握实情
  1.全面开展摸底监测。按照“正常经营”“暂未经营”“停止经营”“查无下落”等四种状态,对全省登记存续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全省个体工商户半年跟踪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标建库系统管理。按照《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个体纳统等条件,做好全省个体工商户行业、规模等数据的比对分析,并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个私发展网)进行标记并公示,建立行业、规模、用工等多维度个转企数据库。(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3.推进证照登记便利化。按照办理手续“能简则简,不能简则快”原则,为有条件、有意愿转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变更、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办理、注销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转型企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许可证继续沿用。许可证到期后,重新申请换发。对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商贸业发展转型。制定商贸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及相应转企标准,鼓励发展迅速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转型。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出台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专项举措,办理线上开店业务。研究创新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后直营、连锁等经营模式,吸引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为使用网络费用较多的产业园、网吧等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网络使用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家庭农场转型。积极推进《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措施》落实落地,配套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工商资本向农村流动,支持多种形式投资入股联合发展,帮助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转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完成登记后,享受国家和我省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一对一”宣贯指导,帮助转型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统筹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以多种形式投入专项资金,通过降低房租、水电等经营性成本的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各市(区)政府负责〕
  8.加强转企孵化培育。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入驻产业园、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对支持个转企的孵化载体实施重点扶持,每年分产业、行业、规模等指标,对孵化载体中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和分析,帮助孵化载体吸纳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入驻,提供上下产业链信息对接服务,树立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个转企典型。〔各市(区)政府负责〕
  9.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对转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要求的,按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执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帮助提升雇工技能。按规定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做好融资配套
  10.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实施“金融顾问”“四贷促进”等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获得感。实施“五项公示”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公示业务授权、金融产品、专营机构、银担合作、尽职免责等五项内容,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信息公开,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加大个体工商户首贷和续贷力度,丰富产品种类,稳步提升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投放比例。主动开展融资服务对接,引导个体工商户上线地方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运用地方政务大数据帮助转型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新增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和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办理,对符合自主支付要求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线上随借随还方式提高用款效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陕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合力拓宽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减少个体工商户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及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实现快捷办理登记。西安代办处开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注册商标权质押及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畅通融资渠道。(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供多维扶持服务
  15.升级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个私发展网,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个转企融资、在线培训、招聘、交流和使用等提供多元化信息服务。同时,每年对个转企企业实施线上精准跟踪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入开展创业培训。定期开展个转企创业培训辅导,采取外聘讲座、交流互动、一对一指导等多种形式,应用陕西省职业技能培训系统、个私发展网等技能培训服务平台,开展线上个转企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指导转型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做好知识产权保障。开通个转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绿色通道”,西安代办处依请求优先受理。开展商标、专利普法活动,及时应用个私发展网手机APP进行“点对点”推送商标专利知识及商标融资政策。(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8.强化党建引领驱动。积极推进街区、园区、景区、商圈、网络交易平台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政治、组织、资源和宣传优势,广泛宣传个转企优惠政策,展示企业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在个转企企业中开展“评星晋级、争创双强”活动,培树一批党建典型。(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参照个体工商户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转企工作稳步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结果导向。各市(区)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配套的工作方案及措施,及时对个转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跟踪问效,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区)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及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个转企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