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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9-19
实施时间: 2022-9-1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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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治区范围内多地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根据目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石河子、铁门关、双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克达拉、昆玉、胡杨河等21个地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9月26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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