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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人社规[202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17
实施时间: 2021-12-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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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企业规范用工,落实劳动权益保障责任
  (一)分类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指导企业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推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依据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依法落实劳务派遣及合作用工主体责任。督促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平台企业,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引导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事项,并对合作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平台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企业出现欠薪且短期内无法偿还的,经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协商一致,可由平台企业先行垫付,再向合作企业追偿。〔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健全用工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三)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鼓励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方式、足额支付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五)完善休息制度。推动企业落实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的工作量,优化用工规则,采取“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设置疲劳提醒,避免超强度劳动。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执行国家相关休息休假制度,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六)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齐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强化高温、高寒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推行全省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八)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按照国家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九)完善民主协商制度。推动落实《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引导企业在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社厅,各市(地)人民政府〕
  三、优化公共服务措施,提升劳动者维权工作效能
  (十)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活动,积极为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对接平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定期开展新就业形态专场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参加直播招聘和各类线下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支持各市(地)结合实际,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所有制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申报渠道,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申报经济、快递工程等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探索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采取线上线下融合宣传的方式,积极引导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断扩大养老保险政策知晓度。优化完善网上办事功能,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查询等便捷服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待遇。积极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将参保登记、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的经办机构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的经办机构办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工会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推进工会基层网点“会、站、家”一体化建设,引导更多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司机之家、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在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发改委,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四)优化教育文化供给服务。全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纳入在常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应入尽入,由财政保障。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工会组织关爱服务。探索面向货车司机等重点群体,设立关爱基金和意外伤害险等服务项目。将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纳入工会送温暖范围,及时发放困难补助。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四、加强多方协同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作为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加强常态化用工监管,形成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工作合力,推动我省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七)发挥工会优势。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集中行动,积极推进劳动者入会。综合利用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形式,推动建立各类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劳动者权益维护主体责任。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休息办法、劳动安全、工作规则、工时算法等开展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劳动标准。〔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风险监测。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用工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依托大数据等技术优势,常态化开展用工风险评估,及早发现风险因素,及时预警处置矛盾纠纷,要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明确诉求处置程序、时限,加强民主协商和平等沟通,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处置工作预案,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大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争议处理。在新就业形态用工集中的市地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平台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完善内部沟通协商机制,推动争议纠纷柔性化解。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树立“快立、快审、快裁”服务理念,通过网上咨询、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等便民措施,简化优化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完善畅通裁审衔接机制,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保障权益案件。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联调联治对接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高法,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与企业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下发监察建议函或约谈等形式,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化解用工风险。严格查处不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线索反映平台等维权渠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通过印发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典型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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