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湖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资[2021]1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6-23
实施时间: 2021-6-23
法规类型: 湖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8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属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21年6月23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建设阳光国企,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有关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关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把握新时代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着力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促进省属监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打造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省属监管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省属监管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在省属监管企业已有信息公开基础上,结合部分集团公司试点经验,2021年6月开始在省属监管企业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工作;到2021年底,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已整体上市的省属监管企业、省属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公司,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省属监管企业(非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重要人事变动及重要人事岗位招聘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党的建设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监管企业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部署和行业要求,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重视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信息公开后的社会关切和重大关注予以跟踪,及时回应。结合企业实际,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的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是,对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公众号、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省属监管企业门户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公开。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三)推进载体建设。加强省属监管企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重视宣传引导。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经验交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
  (十五)强化监督问责。对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市州国资委在2017年信息公开成果的基础上,对照省属监管企业时间进度安排,进一步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企业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附件
  企业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动公开信息
  (一)省属监管企业(非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重要人事变动及重要人事岗位招聘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党的建设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可不予公开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企业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可不主动公开的信息。

相关附件: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 桂国资发[2017] 2017/7/17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号 2017/4/25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2008/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粤国税函[2008] 2008/5/14
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 2021/1/1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8/5/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 苏国税函[2008] 2008/4/18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征求意见稿] 2008/1/10
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3 2013/7/1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8]209号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