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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22]3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7-23
实施时间: 2022-7-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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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的部署,大力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育市场主体
  1.发展总部经济。对世界500强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及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来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区给予落户、贡献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壮大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新备案的省级“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区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培育中小企业。建立重点培育企业成长档案,实行常态化跟踪服务。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成立软件企业。支持制造业大中型企业剥离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独立法人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剥离后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二、提升产业能级
  5.做强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巩固提升集成电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优势,推动电路类、连接类、机电类、传感类、光通信、功能材料等信息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提质增效。对新建、增资扩产项目建设,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大力发展软件产业。重点突破关键基础软件、做强高端工业软件、加速提升嵌入式软件、壮大新兴平台软件、协同发展网络安全软件及行业应用软件,提升软件供给能力。引导企业参与国产生态建设,支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鼓励软件产品在军工领域推广应用。对于承担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APP示范项目,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等,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加速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获评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其新建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推动产业链提升。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引进上下游生产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形成产业上下游供需链条,增强产业竞争力。对引进超亿元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支持建设产业集群。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集成电路装备、软件、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名园)、国家级集成电路装备基地,开展省级软件示范城市及园区、数字经济园区等评定。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集成电路基地、软件名城、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获批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业园区等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0.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动5G和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智能计算中心。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积极支持建设5G网络设施,经协商一致可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加强转供电管理,降低5G网络运行成本。支持建设5G行业专网,各地区对建设所需用地、用房、用电等配套条件给予保障,鼓励对行业专网用户给予流量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支持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应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及增强现实等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交通、能源、民生、环境、城市等领域数字技术标杆示范、典型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支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对新批准设立或优化整合的数字经济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对评估优秀的数字经济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四、提高创新能力
  13.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实施科技赋能数字经济发展计划,在集成电路及装备、高端软件、5G应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型通信网络等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提升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4.加强标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对牵头起草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以及通过国家ITSS、DCMM、工业互联网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优化学科建设。支持高校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推动高校深化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数字经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在研究生培养中设置数字经济研究方向,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给予支持。鼓励职业院校新增智能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专业。完善职业教育平台,建设一批虚拟仿真实训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营造发展生态
  16.支持创新创业。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加大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开放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提供政务服务代理、补贴申请、创业辅导等服务。鼓励各地区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国有企业、行业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数字技术创新需求、企业需求清单,支持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每年认定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紧缺人才,实施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建立数字工匠培育库,建设数字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开展数字经济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允许相关机构和企业自主认定科技创新人才。“兴辽英才计划”每年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战略人才、“带土移植”团队、产业人才。鼓励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8.拓宽融资渠道。设立省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资金。聚焦“科创板”,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分类发掘储备上市后备企业。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9.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并定期发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企业,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强化安全规范发展。加强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金融、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等重要行业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护。支持建设网络空间安全靶场,增强态势感知和安全预警能力。完善平台经济准入规则,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防止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用好“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省科技专项等资金,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完善措施执行方式,落实惠企举措。各地区依据本措施,围绕辖区重点产业布局,研究出台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人才引育、资金配套等系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释放叠加效应。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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