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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22]3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8-17
实施时间: 2022-8-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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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实现城乡残疾人培训4.5万人。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就业创业能力及就业质量稳步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各级政府残工委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比对、核实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数据,定期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重点任务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实施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要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要发挥助残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国资、民政、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合作,为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帮助企业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召开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交流推广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广泛吸收残疾人就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助残就业会商协商机制,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零(销)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彩票销售管理部门在代销者征召工作中,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对残疾人优先考虑。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强各类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动员组织更多群团组织参与,不断壮大助残就业力量。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非遗培训基地、非遗工匠工作室等品牌。培育引导助残社会组织,积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平台,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新就业形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在新就业形态就业创业。加强省级残疾人电商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引导残疾人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增收。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在网络零售、云服务、直播带货、物流快递等新就业形态领域帮助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残疾人开展直播、短视频、供应链等相关知识培训,发掘和培育残疾人电商直播人才。鼓励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适当放宽从业要求,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就业帮扶。(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深入开展“找到服务对象、找到被服务对象需要的感觉”专项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调查摸底和走访,精准掌握辖区内长期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借助“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合力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市、县残联要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扶持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政策,将农村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排查对象,将识别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就业需求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坚守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积极予以支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开展送岗入户、送技术下乡活动,以先进的农业科技助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提高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发展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各级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纳入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确保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步提高。建立部门之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完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择业观教育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适时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就业拓展行动。贯彻落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改发〔2009〕37号),推广落实盲人医疗按摩政策,打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行政审批通道,提高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就业率,帮助盲人平等享受医疗机构就业权利。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促进盲人按摩就业系列活动、盲人按摩职业培训和认证工作,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开发网络客服、钢琴调音师、直播带货、有声演播、音乐制作等适合盲人的就业岗位,拓展盲人在互联网服务、文化艺术、心理卫生等领域的就业渠道。(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中国残联、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残联发〔2022〕13号),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级分类开展精准培训。依托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转化率和稳定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和培育一批残疾人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定期组织开展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培训成果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行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依据辽宁省残疾人就业指导办《关于下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的通知》(辽残就业〔2013〕7号),开展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增强就业服务质量效益。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有条件的设立专门窗口,为残疾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和竞赛。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工委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配合推进机制,督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要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指导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帮扶,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深化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
  (二)完善政策体系。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合理确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区要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6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扶持、奖励等有关政策,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信息化、数据化建设,推动实现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残疾人就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部门间相关数据的查询、比对、核实,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信息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助残就业先进典型及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宣讲,畅通残疾人需求反馈及信息获取渠道,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氛围,引导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督导评估。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相关措施有效落实。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建立工作跟踪督导制度,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市政府残工委每年将本方案的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省政府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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