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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资[202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4-15
实施时间: 2022-4-15
法规类型: 山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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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2022年4月15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业务包括:股票(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为目的)、基金(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基金差价为目的),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债券投资(国债及政府债券除外),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货币类衍生业务),大宗贸易,出租方的售后回购(租)业务。
  第四条  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聚焦主业、分类管控、程序规范、风险可控、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
  (一)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
  (二)省属企业以投资与资产管理为主业的,在主业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风险业务。
  (三)其他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严格管控。
  1.股票、基金: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增持所属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回购或减持、配股、参与省内国有或战略投资控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业务,以及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参与与本企业主业有关且业务协同的上市公司增发股权及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借壳上市)等股权类股票投资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不得从事以赚取二级市场差价为目的的非股权投资性质的股票、基金投资及交易业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或参股与主业无关的基金,参与省委、省政府改革专项工作设立的基金除外。
  2.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债券: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临时闲置资金可以购置本金保本型存款和固定收益凭证,可以按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财务公司、集团共享中心、结算中心等向所属全资、控股、控制企业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并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购买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除外)等业务。不得以质押、担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向金融类的子企业、非控制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包括混改后的非控制企业)以及无股权关系企业贷(借)款。
  3.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如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以货币和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如期货、期权、远期合约、掉期等):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开展与主业经营相关、以对冲现货市场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额度、方向、期限要与现货相匹配,合理控制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敞口,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业务和套利交易。
  4.大宗贸易: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从事与主业有关产品、原材料的大宗贸易,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大宗商品贸易;不得开展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空转”贸易,以及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5.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开展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内部有偿集资(包括职工信托融资项目)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债转股、“永续债”、基金定投、信托计划、明股实债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出租方产品售后回购(租)业务。
  第六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高风险业务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高风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明确高风险业务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并根据各类高风险业务的特点,制定高风险事项应急处理预案;
  (二)对所属子企业的高风险业务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督促完善决策程序及授权机制,明确业务风险管控、财务资金监测、法律风险评估等责任主体,加强纪检、审计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
  (三)建立高风险业务内部报告制度,风险控制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涉及高风险业务的相关部门按季梳理高风险业务情况并形成报告,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及浮动盈亏等情况。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随同财务决算填报高风险业务情况统计表,对全年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详实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业务类型、投资(投入)成本、当年浮盈(浮亏)或确认收益、实际收到分红或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水平、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从事股票等高风险业务的,每年1月31日前,列出本年度拟开展高风险业务企业名单和高风险业务范围(包括品种及资金占用规模等),本年度高风险业务规划及有关事项的说明,连同董事会决议、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它有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办法;
  (二)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年度报告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省属企业完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六)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立省国资委对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全覆盖制度。省国资委通过定期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年度财务决算审核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风险业务前期研究、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属企业应及时整改问责,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高风险业务并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务院国资委对高风险业务有新的要求,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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