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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监督[2020]1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6-19
实施时间: 2020-6-19
法规类型: 黑龙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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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国资监督〔2019〕343号)要求,促进出资企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现就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机制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企业能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资产损失和消除不良后果,避免发生系统性经营风险。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形成及时有效的报告工作体系。 分管内控(风险)管理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负责推动内控(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建立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的报送机制,保障报告工作体系有序高效运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标准,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加强对敏感性信息识别及预判预警,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出资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于 2020年8月10日前制定完善本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范围
  出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内控缺陷,致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对实现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影响超过 5%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风险。
  (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龙江森工集团、龙煤集团、建投集团、交投集团、产投集团、农投集团等6户企业涉诉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出资企业涉诉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出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受到境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出口管制、贸易制裁等,企业国际化战略或国际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六)被境内或境外媒体网络刊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形。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程序
  各出资企业要做好重大经营风险实时监测工作,对于企业内部发现或外部监管机构、媒体网络反映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在风险事件发生 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第一时间以电话等方式报告省国资委。
  国家法律法规对突发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续报要求
  出资企业报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相关风险事件出现重大变化或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做好续报工作。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应纳入重大经营风险季度监测范围,按季度报送整改情况。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报送专项整改报告。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出资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和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落实整改工作不力的企业印发提示函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贺龙斌、陶亮,联系电话:0451-82877010。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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