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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辽宁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8-4
实施时间: 2021-8-4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辽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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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关于加强辽宁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21年8月4日

  关于加强辽宁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
  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省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监督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宁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确保企业坚决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中统一管控,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一)完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建立省属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监管。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二)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的职责,审计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的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
  (三)建立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事项。要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推动重要子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企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情况,在向本级党委和董事会报告的同时,要同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要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四)规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审计人员。省属企业集团本部要落实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不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不得与不相容业务职责合署办公。省属企业在确定集团本部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数量时,要综合考虑集团本部审计范围内的企业层级、户数和规模、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数量、“3年轮审”实现审计全覆盖要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等因素,确保年度人均审计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切实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要选拔政治过硬、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省国资委将采取集中培训、“以审代训”等多种方式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能力素质。
  (五)强化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所属子企业和个人的干涉。省属企业要建立有别于其他职能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职能部门和所属子企业不宜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六)坚持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省属企业自2021年起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至少对所属子企业审计1次。其中,对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业务、内部控制、境外资产等实行重点审计,每年至少审计1次。要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有关工作。
  (七)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要聚焦经济责任,突出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国资监管制度和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情况和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投资、风险管控、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问题整改等方面以及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作为,保护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八)加强内部监督协同配合。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监事会、纪检监察、巡察和法律、财务、人力资源、违规责任追究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内部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通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九)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省属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落实经费和技术保障措施,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要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并根据审计人员层级赋予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对重要子企业实施联网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十)围绕提质增效稳增长开展全面监督。结合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期初数大额调整、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加大对成本费用管控目标实现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两金”管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集中管控情况、人工成本管控情况以及降杠杆减负债等工作的审计力度。
  (十一)突出主责主业开展专项监督。围绕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等工作要求,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通过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等方式被民营企业挂靠等情况列入审计重点任务。加强对高风险金融业务的监督,重点关注脱离主业盲目发展金融业务、脱实向虚、风险隐患较大的业务,特别是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虚假贸易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二)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职工安置等环节的监督,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要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十三)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加强对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环节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决策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监督,促进企业提高决策水平。
  (十四)强化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结合境外企业(或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研究建立境外资产审计制度。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有效性进行监督。探索开展向重要境外企业(或机构)和重大境外项目派驻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十五)强化对内控体系有效性的审计。围绕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开展监督,倒查企业内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缺陷。突出重大风险防控审计,重点检查企业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合规建设、合规审查、合规事件应对等情况。规范开展对集团管控、投资并购、工程建设、股权与资产转让、招投标、购销管理、担保、委托贷款、PPP业务等重点环节、重要事项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风险和问题的专项内控审计。强化大额资金管控监督,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要进行常态化监督。
  五、压实整改落实责任,促进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十六)压实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责任。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整改工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十七)强化整改跟踪审计与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结合审计机关审计、国资监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事会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问题整改实行台账管理和“对账销号”制度,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对长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问题要开展跟踪审计,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内部审计发现和报告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省属企业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审计通报制度,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十八)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省属企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有关要求,围绕国资监管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各省属企业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审计计划、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实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3年轮审周期结束还要综合报告本轮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及时研究解决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内部审计持续改进、提升效能。
  (十九)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省国资委定期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实施、问题整改等工作进行抽查,对审计计划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效能进行评估,在3年轮审周期内全部评估一次。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和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采取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等方式,压紧压实内部审计监督责任。
  (二十)严格责任追究。省属企业存在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情形的,省国资委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存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或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的,省属企业要严肃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人员存在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国资委、沈抚示范区和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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