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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资法规[2020]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1-20
实施时间: 2020-11-20
法规类型: 天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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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市国资委
  2020年11月20日
  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

事项

禁止性规定

投资

项目

禁止投资以下投资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2. 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3.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7. 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8.非房地产主业市属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企业

改制

企业改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包括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的,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或不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4.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5.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6.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8.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

退出

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员工

持股

1.企业员工持股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工作。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房产

土地处置

以下国有企业房产土地不得转让:1.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3.对外转让至非国有企业时,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选择受让方的。

产权

资产转让

产权、资产转让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资产。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的国有产权、资产。3. 不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未进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资产。4.未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资产。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未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挂牌转让的资格条件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7.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暗箱操作,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产权

资产划转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国有产权、资产不得无偿划转: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资产。2.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3.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或资产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5.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6.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

资产

评估

资产评估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

境外国有资产

管理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保全手续,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国有企业资产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企业

领导

1.企业不得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2.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承担超出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应由个人扣缴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和兼职企业领取或享受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4.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以各种名目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5.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通知下发次月起,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一

职工收入分配

1.企业不得违规发放工资、奖金等。2.企业年金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倍。

十二

企业

担保

企业不得为以下情况提供担保:1.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2.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3.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4.没有落实还款来源的融资。5.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6.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7.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8.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9.被担保人为不能实施控制的境外企业。10.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11.当超级投资人,向控股、参股的企业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12.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十三

抵押

设置

下列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1.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国有产权。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4.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资产。

十四

对外

捐赠

1.严禁各类有关捐赠的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2.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3.未经市管(委管)企业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十五

财务

监督

1.禁止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2. 禁止盲目追求高收益,引发财务结构失衡、财务风险增加。3. 禁止使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不匹配的高息类债务,严格控制新增融资成本。4.坚决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入资金,严禁通过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机构、虚拟理财、私募基金等开展非法集资。5.坚决杜绝无商业实质的或不计成本的盲目举债、过度负债和人情负债等现象。6.不得瞒报、漏报重大债务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7.不得指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杜绝做假账、账实严重不符。8.严禁现金坐支、小金库或账外账、公款私存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9.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招待等支出,禁止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10. 严禁无特殊理由向非市管企业融出资金,特别是严禁向民营企业、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拆借资金。11.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开列非经营性资金支出。12. 严禁开展没有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13.禁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十六

资金

管理

资金管理方面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3.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4.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5.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账户,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十七

资金

使用

1.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等。2.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3. 禁止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十八

关联

交易

1.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2.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操纵关联企业利润。

十九

外部董事任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拟任职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2.2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3.持有拟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4.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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