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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函[2022]4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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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陕西省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动方案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壮大,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3-5年的努力,推动金融服务龙头企业方式更加完善、范围持续扩大、资本流入持续增加,力争实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有效金融需求全对接,建档评定全覆盖,获得贷款增速高于全省涉农贷款平均增速,涉农担保、基金支持水平、农业风险保障等领域持续提升。
  2022年,实现涉农信息平台在部门间的初步联通,完成龙头企业信息采集、细化、共享,撮合机制基本形成;力争成功培育首家产值百亿级龙头企业,新增1家农业类上市企业。2023年,金融支持龙头企业水平大幅提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信用画像基本形成,信贷、担保、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创新产品试点持续增加;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面细化,形成龙头企业逐年排序推动计划;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新增50家以上。2024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建档评定全覆盖;金融服务生产、加工、流通成效提升,新增2-3家农业类上市企业。到2025年,全省龙头企业在数量、产能及金融工具运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形成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稳定模式,信贷、保险、担保、直接融资等工具全面协同;力争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800家,百亿级产值龙头企业达到2家、30亿级8家、10亿级20家,农业类上市企业达到3-5家,储备上市后备企业超过100家。
  二、工作措施
  (一)搭建涉农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省、市两级涉农信用信息平台,制定信息目录和采集标准,建立对龙头企业等涉农主体的信息归集机制,及时捕捉更新各类资产、经营、品牌、缴费、财务、信贷等信息,开展建档评定,更加精准描述企业信用画像。支持龙头企业监测信息向金融监管部门开放,按季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信贷需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和内外部信用信息,为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好的龙头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提升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例。推动省、市涉农信用信息平台与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共享信息,逐步实现龙头企业贷款流程线上办理。鼓励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金融机构建设和运维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平台实体化、公益性运作,研发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银担合作模式。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延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推动业务办理规模化批量化,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对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和中长期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全省农业重点产业链链主龙头企业贷款需求实行“见贷即保”。支持担保公司与龙头企业联合打造信用共同体,积极为产业链所涉主体等提供担保增信。实施担保费用优惠,逐步推动对龙头企业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收取。落实担保风险分担,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地方财政分别按20%、20%、30%、20%、1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其中,再担保机构对银行参与分险不低于20%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其他业务执行优惠费率政策。对涉及“米袋子”“菜蓝子”等保障供给的龙头企业,可参考上述模式,给予一定的担保费率优惠。(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各类基金投资。聚焦农业产业内在吸引力,鼓励各类基金投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围绕当地特色支柱农业产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区域发展基金,加快做大做强产业链。推动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落地运营,促进龙头企业与天使投、风投、创投等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私募创投机构、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加大对符合农业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龙头企业投资力度。充分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和杨凌示范区农业科研优势,支持秦创原路演中心为省内龙头企业融资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路演对接服务。鼓励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担保机构在保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的,但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龙头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应急转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贷款市场利率(LPR)对龙头企业实行利率优惠。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扩大龙头企业活体畜禽、养殖圈舍、大棚设施、农机具及农业商标等资产依法合规抵质押融资。围绕全省现代农业重点产业链,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龙头企业依托产业链现金流,加强全产业链信贷获取,对采用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的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分阶段、分步骤研究探索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模式,降低龙头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授信、用信制度,对不同类型龙头企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用信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结合龙头企业资金需求周期科学进行贷款投放,提升贷款期限与经营周期、授信额度与贷款峰值的适配度。做好陕西省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利用信息技术打造有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升龙头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参与水平。梳理龙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龙头企业与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常态化对接机制,通过提供政务服务绿色通道、股权投资、高管培训和奖补支持等跟踪服务,加强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功的龙头企业,依据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有效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金融债券,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银行间市场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农业风险保障。围绕“扩面、提标、增品”,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支持种植业、养殖业龙头企业在总部或生产所在地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从龙头企业需求出发开发更多保险产品,探索构建财政补贴基本险,自主投保商业险、附加险的保障体系,满足龙头企业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加强农业保险金融科技运用,提高农业保险线上化水平,提升保险服务效率,满足龙头企业大规模投保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展业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稳妥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提高金融产品联动效益。要加强农产品期货工具运用,探索扩大涉农“保险+期货”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期货交易开展套期保值,运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与风险对冲功能,稳定龙头企业收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陕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专属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分级分批为龙头企业派设金融顾问,着力推行“一企一顾、一事一策”的点对点精细化服务,力争逐步实现县级以上龙头企业金融顾问全覆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进了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做好金融政策宣讲、金融知识辅导和产品服务解读,为企业提供风险管控建议,帮助企业提高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的综合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公示业务授权、金融产品、专营机构、银担合作、尽职免责的“五项公示”制度要求,提升服务龙头企业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产业链配置专项信贷资源,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服务,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走出去”农业企业提供外汇、信用证、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确保龙头企业海外业务运行顺畅。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龙头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物流、结算等相关业务,不定期举办分市、县、区或分片区银企对接会,全面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陕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成立由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联络人员。工作专班要通过强化配合与政策协同,补齐信息不对称短板,健全涉农金融服务体系,确保金融支持政策落实落地,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交流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先进经验、存在问题,优化政策路径,探索解决方式。鼓励各单位出台激励性、操作性、普适性强的配套措施。鼓励各银行结合职能和业务优势,建设“三农”金融内设机构,打造主要针对龙头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或网点,形成政府保障、机构参与、企业获惠的金融服务机制。
  (二)强化政策激励机制。要用足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对龙头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大、能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对中国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按要求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适当放宽对银行、担保机构的考核,对涉农不良贷款在容忍度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扣分因素,持续健全“敢贷、愿贷、能贷”机制;在控制担保机构的合理代偿范围内,完善落实担保业务中的尽职免责制度。
  (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省级有关部门要将服务龙头企业作为重点任务,兼顾金融机构效益和风险,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在充分保障金融机构保本微利前提下,对金融机构开展创新试点、申报金融产品开通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机构服务龙头企业的积极性。要注重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两手抓,加强信贷风险监测,完善市场化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要加强龙头企业生产安全性、融资质量监测,并及时跟进了解不良贷款异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情况,力求保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动态平衡。
  (四)做好评估监测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将金融服务龙头企业作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指数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每半年对金融机构分县(市、区)从贷款总量、贷款增速、贷款结构、金融服务、保险覆盖等多方面综合考评。要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财政政策支持、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三农”债发行的参考依据,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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