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规字[2021]1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9-29
实施时间: 2021-11-1
失效时间: 2026-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5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区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审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地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自主评审单位依授权分别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自治区标准的评审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明晰的量化评价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六条 通过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统一核发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与纸质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以下简称组评单位)须依授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对组评单位负责,受同级人社部门监督。
  组评单位设立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评委会办公室一般应设在组评单位的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并保持人员和机构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评委会按职称系列(专业)组建,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面向全区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只组建一个评委会。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九条 组建评委会的条件:
  (一) 经自治区人社部门授权的职称系列(专业)及层级;
  (二)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按要求组建了评委会专家库;
  (三)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制定了拟评审职称系列(专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审标准;
  (四) 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评委会办公室人员配备到位。
  第十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审标准、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制度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自治区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或超过备案有效期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 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
  (二) 区直部门(单位)、区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各地级市的中级评委会由地级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三) 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县(区)直部门(单位)的初级评委会由县(区)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组评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
  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凡有调整的须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核准备案。每年评审会前,组评单位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会,进行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评审会不再备案。
  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由自治区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区外知名专家入库。高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中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初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评委会专家库人数达不到下限要求的,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高级职称评审会评委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会评委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中级职称评审会评委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审会评委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评委会专家库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专家来源要打破系统、地区和单位限制,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按专业组建的专家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专家一般不超过1/3。专家库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须在1/3以上。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以下简称评委)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治素质过硬,未在党纪政务处分期间;
  (二) 具有本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本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 能按要求参加年度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评审标准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 条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申报工作通过“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一般须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评委会申报。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人一般不得申报两个以上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专业)的职称。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八条 凡是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能够办理的,各级审核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召开评审会议前,组评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报告职称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经人社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 组评单位在评审会前,应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委名单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审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届时由参会的评委推举产生。按照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审会评委一般不少于19人,中级评审会评委一般不少于11人,初级评审会评委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学科专业门类较多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评审会人数也可根据具体评审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社部门同意,适当进行调整。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有序实施,评审会评委每年调整数量一般应占上年度评委总数的1/3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二十一条 评审权限下放到地级市的高级职称评委会年度评委应当实行异地交流制度,异地交流评委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出席年度评审会议评委数量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召开评审会前,组评单位应对评委进行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 业务能力测评。根据职称系列(专业)的特点、职业属性以及岗位需求,对需要业务能力或外语能力测试的,由组评单位组织测试工作。
  (二) 学术成果盲评。为提升评审质量,组评单位可根据评审需要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按专业分类登记后,安排对论文或理论学术(业绩)成果进行盲评。盲评由组评单位负责统一安排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送审。
  (三) 业绩述职答辩。高级职称评审一般应组织业绩述职和现场答辩,答辩结果将作为评审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突出贡献人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委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四)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组评单位将申报人有关材料(包括业务能力测评、学术成果盲评、业绩述职答辩等结果)提交评审会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交叉审阅申报人材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审会3名以上评委按照分工审阅材料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议组或评委在审阅申报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要及时告知评委会办公室,不得擅自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评审会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条件,根据参评人员的整体情况和学科专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设置评审通过率,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五) 评委投票表决。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审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票数统计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委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委评议意见和会议情况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会议记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管理,保证评审过程可追溯。
  组评单位应保存完整评审档案备查,评审档案包括评审议程、评审人员签到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意见表、评审会表决票、评审会汇总票等。
  第二十七条 组评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同级人社部门受理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组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组评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组评单位应当认真核查并告知核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各级人社部门或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文公布并报自治区人社部门备案并核发电子职称证书。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人员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区内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或因其他原因需委托外省或中央部署单位评审的,经用人单位所属市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手续。未履行委托评审程序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社部门负责全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捷化服务,逐步实现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评审,推行电子职称证书。
  组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职称评审服务咨询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重点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引进人才,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级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论文、科研等要求,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符合自治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应相同或相近(已取得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证书的除外)。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两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可通过一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应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三十六条 符合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贯通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具有超高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机制,从区外、中央驻宁单位调入我区或军队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到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可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系列转评、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等其他职称管理服务政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 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真实准确;评委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组评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四十三条 组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形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提高职称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职称评审(包括相关业务能力考试、盲评、答辩等)费用,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组评单位收取,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职称评审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违反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的,人社部门对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取消其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组评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和评审程序的,由人社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组评单位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组评单位责令其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上报的,由人社部门或者组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属地人社部门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的,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相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属地原则,指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地。
  国家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一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发布通知
  自治区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评审年度工作通知,总体安排部署全区职称评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社部门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计划,经自治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职称
  (一) 准备工作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网上全程办理,组评单位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做好申报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建立和更新评委会专家库并备案,按工作计划开启评审活动报名通道,网上发布评审活动通知。
  (二) 申报人报名
  1.注册流程
  登陆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以下操作:用人单位注册→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个人注册→维护单位所属信息→维护个人信息→选择申报评审活动→填写申报信息→上报所属单位→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上报→按系统流程报送申报材料(附件1)。
  2.个人填报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鼓励条件成熟的系列探索无纸化评审。
  3.申报步骤和注意事项
  (1) 单位注册:职称申报系统按照用人单位先注册、申报人后注册的程序操作,用人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单位账号管理员。注册单位应真实、完整填写所需信息(在“是否组织评审”选项中,有组织评审权限的单位选“是”,无组织评审权限的单位选“否”)。
  (2) 上级单位审核:单位注册完毕,由属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申报人注册。
  (3) 申报人注册:申报人注册时的身份证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仔细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注册后不可更改。
  (4) 完善申报信息:申报人须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术成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内容。个人信息内容将生成《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附件2)和《宁夏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附件3)。
  (5) 上传附件: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继续教育学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应上传电子版(照片JPG、PDF格式均可,10M以下),论文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与发表原文一致)。
  (6) 单位审核公示:单位应在线下审核公示完成之后,在系统中据实操作审核公示结果。公示结果为“有异议(不通过)”的,本年度将无法继续参加职称评审。
  (7) 修改个人信息:个人申报信息上报后,如发现存在信息漏填、误填的情况可“自主撤回”,修改信息后再次上报。用人单位须认真审核修改后的信息。
  系统申报时,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包括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相应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网上报名完成后,按照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材料清单(附件4)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申报系统导出);
  (3)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申报系统导出);
  (4)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
  (5) 个人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
  (6) 单位公示结果;
  (7) 单位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8) 继续教育学时佐证材料;
  (9) 现职称证书(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复审后现场退回);
  (10) 论文(期刊原件,在期刊目录处标出论文标题,申报高级职称隐藏单位和姓名后复印5份);
  (11) 论文检索页(检索页面要出现网页名,插放在杂志内被检索论文的标题页);
  (12) 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13) 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如作品、成果、获奖情况)等佐证材料,须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或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单位审核人签名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2.注意事项
  (1) 《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一式两份):须A4纸正反打印,申报人承诺处须本人签字,单位承诺处须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学历认证报告:可登录学信网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时间较早无法查询打印的,须提供毕业证及学籍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应报告公示时间、形式、结果(见附件5)。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破格参评申报人还须提供主管部门推荐报告,企业由用人单位出具推荐报告。推荐报告须明确申报人德能勤绩廉考核情况和推荐理由;
  (4) 继续教育佐证材料:公需课全部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学习,专业课线上学习的,在申报系统中抽取打印,线下学习的须提供学习文件、继续教育结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 论文:论文须提供期刊原件(不含电子期刊);
  (6) 著作:提供著作原件和字数证明(须一次性说明全部参编人员撰写的字数);
  (7) 业绩资料:提供任期内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课题、科研、项目、专业作品、诊疗量、教学工作量、技术推广量等,以及重大专项报告、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专项报告等;
  (8) 业绩成果:获得各类专业奖项、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业绩成果填报一般不超过6项,具体参照相应系列评审条件);
  (9) 《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须与系统中填报内容和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复审结束后不再受理增补的业绩材料;
  (10) 事业单位申报人必须提供《宁夏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见年度职称工作通知),自治区区直部门事业单位须经主管厅(局、委、办)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市、县(区)级事业单位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
  (11) 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按规定期限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
  (三) 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人员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由单位内部择优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上报;
  4.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上报;
  5.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请的合同制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由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程序推荐上报;
  6.中央、外地在宁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区评审职称的,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所在单位、驻宁最高机构审核推荐上报;
  7.自主评审单位以核准备案的职称申报程序为准。
  三、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审核推荐
  (一) 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人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人业绩成果等。
  2.审核注意事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二) 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三) 推荐
  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款和推荐理由。有多名申报人竞争参评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科学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进行择优推荐、排序。用人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要求
  单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审核结果负责。要认真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审核中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徇私舞弊。
  四、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社部门须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评委会办公室复审
  评委会办公室应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 复审内容:
  1.申报人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2.界定申报人身份是否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3.确认申报人是否“干评一致”,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4.确认申报人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任职期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5.学历学位以及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6.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8.提供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9.提供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10.事业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是否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11.核对所提供业绩资料与填写表格是否一致;
  1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申报人准入资格、考试成绩、“凡晋必下”等要求是否符合条件;
  13.核对申报人近年来是否申报过本系列的职称。近年申报过,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本次申报是否有新的业绩资料、是否在过往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等需要延期的情形。
  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核对,以申报人一览表为基础,做好审核情况登记。
  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告组评单位、同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
  (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5.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
  6.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三) 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工作;
  2.按照职称评审政策和标准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向组评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3.做好评审会议相关材料的核对和保存,评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将评审结果报送人社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按要求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准备工作;
  4.按原报送渠道退回评审材料;
  5.耐心细致准确解答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6.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
  7.做好其他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六、论文相似度检测
  评委会办公室使用规定的论文查重系统对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申报高级职称论文相似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凡申报人提交的论文word版与发表的论文不一致,视同学术造假,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七、学术成果盲评
  如条件允许,申报高级职称一般应组织开展学术成果盲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论著、工作案例、研究报告、教案、治疗病案等材料。
  将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成果隐去单位和姓名,提交有关评委进行盲评,每名申报人的资料至少需要三名评委进行评价。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评委对资料必须明确给予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附件6、7)。
  两名及以上评委对学术成果评定为“C”等次的,一般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八、面试答辩
  (一) 面试答辩范围
  1.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
  2.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级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二) 答辩流程
  1.签到。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准时签到。
  2.答辩。答辩采用个人述职和问答的方式。申报人简要介绍主要工作业绩、经历和学术成果的主要观点、研究成果和现实意义(有论文要求的提供代表性论文复印件,陈述论点、论据、结论以及应用情况),回答评委提问。评委通过综合判断给予评分(附件8)。
  (三) 答辩须知
  1.评委会办公室应在答辩一周前,通知申报人做好答辩准备,提前一天通知具体答辩时间、地点。
  2.申报人应确保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
  3.申报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答辩的,应由推荐单位发函说明原因,在答辩前一周告知评委会办公室。经同意也可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远程进行答辩。
  九、评审会评审
  (一) 抽取评委
  评委由组评单位按照要求在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会。评委抽取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委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二) 评审程序
  1.推举主任。评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认真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签订《评委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附件9)。
  2.报告情况。组评单位向评审会报告参评人员数量及审核材料、学术成果盲评、论文相似度检测、现场答辩等情况。
  3.评议分组。评审会可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委不少于3人,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负责交叉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及以上评委按照分工审查材料。
  4.审查材料。评委须认真审查申报人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熟悉申报人业绩成果及学术水平并做简要摘录。
  5.评委评议。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委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附件10),评委评议作为评审会投票表决的重要参考。
  6.投票表决。每位评委对申报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可投同意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并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2/3以上的(不包括2/3)为评审通过(见附件11、12)。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须注明未通过原因。
  7.资料归档。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会议材料的归档,评审会议材料包括评审会议记录、评审人员签到表、评审会表决票、评审会汇总票等。
  评审会议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人社部门监督下进行,自主评审单位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三) 评委工作要求
  评委主要负责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1) 受邀参加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2) 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3) 了解申报人具体情况,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4) 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 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委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2) 评委应签订《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反映;
  (3) 积极参加人社部门和组评单位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等活动;
  (4) 评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委会办公室;
  (5) 自觉接受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评委应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或收受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礼品;
  (2)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3) 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4) 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参与自己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5) 不得以评委名义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
  十、评审结果公示
  (一) 组评单位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组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三) 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核准备案
  (一) 公示结束后,由组评单位将评审工作结果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二) 人社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取消评审结果。
  十二、发文办证
  经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人员,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
  (一) 自治区各系列评委会评审的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社部门发文,中、初级由组评单位发文;地级市评委会通过的职称由地级市人社部门发文,各县(区)评委会评审通过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发文;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发文;
  (二) 各地、各单位所发文件须报自治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 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向专业技术人员制发电子职称证书(除特殊需要,不再制发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
  十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 基层定向职称管理有关规定
  1.定向职称的范围
  县(区)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在本县(区)范围内有效,与全区统一评审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2.定向职称的晋升
  取得定向职称可作为参评高一级定向职称的依据。
  3.定向职称的转换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 自治区以外来宁人员职称的确认
  1.确认范围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自主创业等方式来宁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前所取得的职称,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确认。
  2.确认权限
  按照属地和各系列职称管理权限,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
  3.所需材料
  纸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职称任职资格文件或任职资格登记表(复印件)、《外省(区、市)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附件13)或《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表》(附件14)。
  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打印版),查询网址及核查证书所需信息、《外省(区、市)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
  4.确认条件
  确认高级职称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确认的职称资格须为人社部门授权评审取得;
  (2) 外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来宁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具有所取得职称相应层级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 与现工作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社保。
  5.办理程序
  (1) 个人填写《外省(区、市)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电子证书或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2) 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电子证书或纸质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确认权限报相应部门(单位);
  (3) 具有确认权限的部门(单位)核实后,申报人持《外省(区、市)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视同为取得我区相应级别的职称资格;
  (4) 如需要更换我区职称证书的,须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相应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确认并换发证书。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变化的,按照职称转评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 外省(区、市)来宁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 区内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同级人社部门委托,自行在区外申报评审取得的职称;
  (3) 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 违反国家、自治区职称政策的。
  (三) 职称转评管理规定
  职称转评须经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确认。
  1.职称系列转评范围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
  2.转评要求
  (1) 对新旧岗位专业基础理论相同或相近的,评委会只审查新旧岗位的工作业绩和任职年限,对论文、理论成果、继续教育学时不作硬性要求;
  (2) 对新旧岗位专业基础理论不同的,评委会须严格对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3) 经评委会评审确认通过的转评人员,按要求印发文件并换发职称证书。
  3.任职年限要求
  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转换系列前后经合并计算达到所转系列规定的任职年限后,中级申报副高级须延长一年,副高级申报正高级须延长两年。
  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进行同级转评。
  (四) 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
  1.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范围内评审的初级职称,无需同级转换可直接参评中级职称。
  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范围内评审的职称证书不予认可。
  3.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转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转评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学历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项目报告、设计规划、成果奖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申报材料,按照职称评审程序提交工程系列评审会进行转评。对转评人员的论文不作硬性要求,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4.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范围内评审的国家以考代评的职称,不予转评。
  (五) 关于职称评审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倾斜政策有关规定
  1.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申报渠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上同等对待。
  2.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可不作限制性要求,主要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专业能力。
  3.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直通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未按规定考核确认初级职称的,可在各职称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5.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方式。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对集中的系列(专业)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设通过率。
  (六) 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不作硬性要求,其他条件和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七) 行业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职称认定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1997年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的行业范围内有效的职称。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2.认定程序
  (1) 自主评审时未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现已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人员,须重新申报相应职称,经评审通过的核发自治区统一职称证书,职称获得时间从现批准之日算起。
  (2) 自主评审时已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人员,须重新申报相应职称,经评审通过的核发自治区统一职称证书,职称获得时间从原批准之日算起。
  未经评审认定的职称仅在所属范围内有效,不兑现相应待遇。
  (八) 部分系列(专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解决办法
  工程、农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系列,按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要求,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在实践中不乏有所学专业与所干专业不一致,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刻苦钻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参加两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2.可通过一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关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3.自治区行业主管厅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统一的专业能力测试,通过测试的人员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评审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专业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5.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初、中级职称,可不受申报职称系列对所学专业的限制(医疗卫生专业除外),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国家、自治区有准入资格要求的系列(专业)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发[2022] 2022/11/12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等 2021/8/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沪财会[2023]33 2023/8/3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 苏财会[2024]40 2024/6/7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 黑人社发[2011] 2011/2/14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 2024/7/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沪财会[2020]28 2020/6/1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 粤财会[2022]8号 2022/11/28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申报推荐数 冀会协[2023]71 2023/8/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 黑财会[2023]55 20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