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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22]4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8-3
实施时间: 2022-8-3
失效时间: 2025-8-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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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全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全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助推我区内外贸协调发展,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
  (一)加强贸易规则对接。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合作,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接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国际国内标准认证衔接。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补齐宁夏标准短板,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宁夏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登记管理,提升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同线同标同质。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业务,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生产内销产品。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发展“三同”产品。加强对“三同”企业与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连锁超市、便利店、电商平台销售“三同”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升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外,允许企业加贴中文标签标识并作出产品安全书面承诺后,以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销售。外贸企业要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
  (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区内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内销规模,从供给侧发力,加大资金、技术等投入,开展柔性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研发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产品,减少同质化竞争,切实扩大高品质、智能化、环保型产品供给,激发国内消费潜力。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大力培育行业性、区域性企业品牌。鼓励在宁举办各类品牌活动,不断扩大我区品牌影响力。引导外贸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建设能力,支持企业从贴牌生产向研发设计转化,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品牌经营水平。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体系认证、专利申请和国际品牌并购。加大葡萄酒、枸杞、肉牛、滩羊、冷凉蔬菜等优势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挖掘扩大内需潜力。顺应品质化数字化消费升级新趋势,提升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个性消费等供给能力。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吸引国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等入驻。充分发挥大型批发市场、商超、零售等终端平台优势,设立外贸产品销售专区、专柜,拓展外贸产品内销渠道。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区内“购物节”“品牌节”“美食节”等各类展会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
  (七)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载体。发挥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优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支持银川综合保税区国际快件、跨境电商海关综合监管中心建设,支持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助力园区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推动羊绒、枸杞、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银川海关、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发挥展会联结内外作用。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增进国内外合作交流,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发挥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国际肉类产业博览会等区内重点展会作用,增进国内外贸易交流,推动自治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与外贸企业、国际供应商加强合作,积极融入双循环供应链体系。支持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宁夏产品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品牌专卖店、仓储物流周转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和公共海外仓,助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宁夏贸促会、贺兰山东麓园区管委会,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内外联通现代物流网络。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与天津、钦州等沿海港口,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以及内蒙古二连浩特等沿边口岸合作,积极推行“一单到底”“一箱到底”便利化联运模式,畅通进出口国际物流通道,降低进出口企业物流成本。积极推动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加快恢复运力,进一步畅通航空物流通道,提升国际物流联通能力。加快补齐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城市末端配送体系建设,强化重要民生商品流通保障,做好“最后一公里配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五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十)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发挥贸易金融联动服务机制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有序开展金融创新,开发与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强化供应链金融,为内外贸融合发展提供多样化、综合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作用,加大对贸易领域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培育、国际认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跨境电商等领域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创新培养模式,加快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形成部门合力。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商配合,根据内外贸融合发展新特点,创新服务监管方式,提升便利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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