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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金企[2022]2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10
实施时间: 2022-8-10
法规类型: 河北 金融国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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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国有金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引导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平稳运行,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
  (一)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特点,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应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应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二)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等政策规定,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要贯彻落实《河北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冀财金〔2017〕66号)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市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本级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四)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河北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冀财金企〔2020〕10号)、《河北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冀财金企〔2020〕16号)等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省财政厅及其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或机构,下同)报送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执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预算编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预算总额20%的,应当重新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
  (一)合理计提风险拨备。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政策规定,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二)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政策规定,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三)强化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国有金融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金〔2022〕14号)等政策规定,规范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企业总(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于下一年度随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财务信息管理
  (一)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全面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金融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及时报送财务信息。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三)依法接受独立审计。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严格落实《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要求,并加强对审计结论的研究运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对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请将本通知发送至辖内国有金融企业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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