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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1-2-18
实施时间: 2021-2-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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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经2020年10月29日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于2020年12月6日核准生效,现予发布。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18日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20年10月29日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省民政厅于2020年12月6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全称为:Hebei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HEBAS。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名称为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秘书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中共河北省财政厅机关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财政厅,登记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六)强化会员风险管理,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八)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和业务交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九)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及服务能力;
  (十一)参与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河北考区的工作;
  (十二)完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资产评估行业或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任职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三)、(四)、(十二)项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省财政厅推荐,由理事会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 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 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向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 检查本会会费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在 30 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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