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22]1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7-19
实施时间: 2022-7-1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0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督促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办理执业证书;持续整治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经比对确定下达属于整治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清单,采取“上下联动、委托检查、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方式,分类组织整改。
  (一)督促申请执业许可。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超过60日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将通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请执业许可。
  (二)督促限期整改。对已取得营业执照超过60日,仍未获得执业许可,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委托属地区县财政部门送达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无证经营。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已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直接查处。
  (四)督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告知”制度及时将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不予办理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依法处理处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对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财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加强对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发现上述无证经营情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向财政部门反映,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县财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维护行业健康秩序。
  (三)加强诚信建设。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对存在以上整改问题的,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做到应改即改,自觉做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秩序的践行者。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积极督促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会计处:邓新艳,67575551
  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处:肖洪波,63711042
  附件:已取得营业执照未获取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9日

相关附件:
已取得营业执照未获取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举报 2021/7/2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 京财会[2023]62 2023/4/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整治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 内财会函[2022] 2022/7/1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 内财会函[2023] 2023/11/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 鲁市监发[2021] 2020/7/2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责令会计师事务所 “无证经营” 2021/8/13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 渝财会[2021]19 2021/7/1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 京财会[2022]13 2022/7/7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检查 鲁财会[2021]46 202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