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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有关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22-7-11
实施时间: 2022-7-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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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服务首都地区种业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暂存仓库考核申请
  (一)海关进口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进口种苗企业,方可申请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
  (二)暂存仓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场所相对固定,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环境干净整洁,无病媒生物孽生地;具备完备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出入库记录完整有效;配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进境种苗企业申请前,应填写考核申报表(详见附件),向其暂存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配合海关考核工作。
  二、“单一窗口”申报
  (四)进口企业在收到海关出具的考核报告后,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时,应勾选“两段准入”项下的“附条件提离”申请,并上传海关出具的关于暂存仓库的考核报告。
  三、暂存仓库使用
  (五)海关经现场查验合格并取样后,企业可将该批种苗调离至暂存仓库,如海关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病虫害等检疫风险,不予办理附条件提离。
  (六)种苗入库前,企业应主动对接暂存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并向海关开放暂存仓库视频监控系统,接受海关监管,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种苗暂存期间,暂存仓库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管理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海关报告。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该批种苗存放时间。
  (七)企业接到海关放行指令前,不得擅自将暂存仓库中的种苗调离、销售和使用,否则海关立即取消企业的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进境种苗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合格,海关解除对暂存仓库的监管。如果不合格,企业应配合海关要求,实施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运。
  四、关于跨直属关区附条件提离
  (九)从外地口岸入境,暂存仓库在北京。进口企业向暂存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考核申请,并配合相关直属海关开展风险评估,海关制定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十)北京口岸入境,调往外地暂存。进口企业向口岸海关申请附条件提离前,配合暂存仓库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展风险评估,海关制定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种苗企业暂存仓库考核申请表.docx
  北京海关
  2022年7月11日

相关附件:
进境种苗企业暂存仓库考核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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