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22]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0
实施时间: 2022-7-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7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执行。
  二、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六、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 冀人社规[2022] 2022/5/23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 晋人社厅发[202 2022/6/1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2/7/13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管理办发[试行 平地社保[2000] 2001/1/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 2022/5/13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 云人社通[2022] 2022/5/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 闽人社文[2022] 2022/5/1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 冀人社发[2022] 2022/6/6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 2022/6/1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转 成人社办发[202 202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