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医保发[2022]4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1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4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缓缴企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反映其规模类型的书面承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三、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系统维护,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环节和操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权益保障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宣传,向企业讲清缓缴政策,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准确解读缓缴政策,确保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个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强化调度分析。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由各地医保部门(含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税务部门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分别报送至省医保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妥善处理缓缴期满后单位缴费补缴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1日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49号),通知主要包括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免审即享、权益保障、工作要求5部分。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反映其规模类型的书面承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此外,《通知》还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调度分析,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落地。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2] 2022/10/22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转 市医保发[2022] 2022/7/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 沪人社规[2022] 2022/5/24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 2022/5/23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 赣人社发[2022] 2022/6/12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 2022/4/25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 黑医保发[2022] 2022/7/2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 鲁人社发[2022] 2022/6/1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青海省 青人社厅发[202 2022/6/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 内人社发[2022] 202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