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医保发[2022]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 2022/5/31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 2022/4/2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国 青医保局发[202 2022/8/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 黑人社函[2022] 2022/10/18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内人社发[2020] 2020/7/1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 粤人社规[2022] 2022/5/2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转发国家医 粤医保发[2022] 2022/7/1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 粤人社规[2022] 2022/6/10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 甘医保发[2022] 2022/7/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人社发[2022] 202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