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7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3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25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津人发 〔2021 〕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适用对象
  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适用时间
  依据区级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达暂停办理被征收房屋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或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时间,作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三)减免的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人与被征收、征用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 (购置、安置)等补偿类协议所载金额。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问题
  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24号)第一条第六项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 〕 2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中所列文件同时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6月7日

相关附件:
全文废止文件目录.zip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2009/7/2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大厦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2007/6/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 2006/6/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内政办字[2005] 2005/8/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1/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 京地税地[2005] 2005/12/8
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农便函[2005]34 2005/5/3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 京建发[2021]96 2021/3/3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 辽地税函[1999] 1999/5/18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 冀财税[2016]9号 20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