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人社通[2022]22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12
实施时间: 2022-6-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4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功能作用,进一步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助力企业纾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好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标准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
  (二)实施条件
  1.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备付期限计算公式: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下同)。
  2.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计算公式: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
  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三)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四)发放流程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 经办新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社会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实现精准发放。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应将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保编码、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发放标准
  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二)实施条件
  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享受范围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以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名单为准)
  2.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
  (四)发放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发布疫情公告当月末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五)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助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条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毕业生身份认定
  可参考两种操作方法:
  1.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
  2.通过新参保人员信息和教育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直接发放。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降低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和期限
  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三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从2022年5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市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三)缓缴经办流程
  1.缓缴申请。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参保企业向所在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生产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进行书面承诺,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2.缓缴确认。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缓缴审批,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申请缓缴。各市州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税务部门。
  3.待遇处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补缴费款。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及时提醒企业补缴,做好费款补缴工作。上述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保障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二)实施条件
  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2年以上。
  (三)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二)补贴范围
  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七、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继续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八、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标准
  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 。
  (二)提取条件
  1.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2年以上。
  2.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无法支撑完成培训任务。
  3.确保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
  (三)提取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和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民生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和市场环境影响,防失业、稳岗位、促就业、保增收发挥重要作用。各市州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尽早部署、尽早发力、尽早见效,确保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
  (二)优化经办服务
  各市州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持续优化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实行“打包”办理。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对确需申报的项目,要做到随报随审。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三)防范基金风险
  各市州要密切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基金监测预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管机制,加强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基金的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州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广泛开展惠企利民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效应。要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特色亮点,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工作督导
  各市州要加强各项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工作进度,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请示和报告制度。省上从6月份起建立月调度通报制度,各市州人社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2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失业保 黑人社函[2011] 2011/4/1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 甬政发[2004]5号 200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3] 2023/5/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 湖政办发[2015] 2016/1/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 甬政[1996]3号 1996/3/2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晋人社厅发[202 2023/5/1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5/29
关于印发《2012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社失业司便函 2012/2/7
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财社[2004]52号 2004/7/19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 杭劳社就[2003] 200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