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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发[2022]1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12
实施时间: 2022-6-1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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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见附件1)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
  (一)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三、缓缴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
  (二)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缓缴的费款。
  (三)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四、行业类别和企业划型确认
  (一)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困难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困难行业业务的,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一)按照自愿原则,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新参保登记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划型、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二)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实填写《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2),进行书面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三)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提出缓缴申请。
  (四)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无需再次申请缓缴。
  六、缓缴费款补缴
  (一)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于缓缴期满后的次月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应于2023年9月底前将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毕。
  (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缓缴期限或承诺补缴期限结束后次月起依法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三)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纳至社保费征收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八、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省内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可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县(市、区、特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以疫情发生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按每名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招一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严格按规范程序执行,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各项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精简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加强调度监督。缓缴信息按月归集汇总,由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后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各地要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进行核查比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或逾期未补缴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
  附件2: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doc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    
附件2: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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