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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人社发[202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6-12
实施时间: 2022-6-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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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推动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助力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缓缴扩围延期政策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附件1)。上述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三)在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号)政策规定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并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
  (一)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但不包括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
  (二)云南省8个边境州市及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三、缓缴申请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参保单位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2),于每月20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二)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情况汇总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交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
  四、缓缴费款征缴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三项社保费业务,并依法履行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满,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在2023年6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款。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次月5日前将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应强化社会保险费款征收,及时提醒参保单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
  五、参保人员权益保障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实施阶段性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扩围延期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扩围延期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依托社保服务先锋队深入辖区内困难企业上门服务,千方百计提高参保单位政策知晓率,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掌握政策和办理流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相关附件:
附件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    
附件2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doc    
附件3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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