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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2-4-11
实施时间: 2022-4-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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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不得将购房人缴纳契税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二、购房人缴纳契税,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第三方办理, 相应款项应直接缴入政府监管账户,不得转入第三方账户。
  三、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税务部门及时排查辖区内已代收契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税务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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