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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台资企业发展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规[2022]1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5-31
实施时间: 2022-5-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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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促进台资企业发展服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促进台资企业发展服务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聚焦企业需求,强化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服务措施。
  一、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在台湾同胞、台湾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主动全程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服务举措,实现企业开办零费用,提升办事质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强化项目服务保障。对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领导包保+项目专班+首席服务员”工作机制,提供帮办、代办、政策法律咨询、企业对接等服务,强化从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到项目投产“全天候”“全周期”“全链条”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靠前开展公共服务。台资企业申请开办、项目审批时,启动对台资企业提前服务,共享“水、电、气、暖、讯”等需求信息,可同时申请“水、电、气、暖、讯”报装,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科学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加快企业项目落地,台资企业与我省其他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线性工程(单体控制性工程)报批局部先行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提供信用支持。主动为台资企业提供签订合同、融资对接、招工用工、业务合作、招标投标等方面所需要的公共信用报告、信用核查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满足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荐务工人员到台资企业就业,不定期举办台资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鼓励台资企业参加高校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支持台资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加快提升台资企业员工技能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支持融资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积极帮助台资企业注册“信易贷”平台开展贷款业务,提高台资企业获得贷款的便利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提供税收服务保障。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台资企业设在我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以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全面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全部申请数据自动预填,符合政策的及时退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涉及惠及台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主动送政策上门,全面推行普惠性政策“免申即享”,确保各项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做好通关保障。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台资企业有特殊通关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时,海关实施7×24小时预约加班,加急货物加急通关。〔责任单位:哈尔滨海关〕
  十一、提升办事的获得感。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与我省户籍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在办理医疗、社保、税收、住房、子女入学、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享有接受同等服务的权利。有关部门应主动提供免费帮办代办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强化包容审慎监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依法监管目的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台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提供便捷高效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台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台资企业提供多元调解纠纷服务,依法及时高效化解涉台企业纠纷。〔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四、加强互动交流。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邀请台资企业、台商(协)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商贸考察调研及推介交流活动;与台资企业座谈交流,通报经济发展情况、宣讲解读惠企政策、听取台资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所提意见建议要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解决问题措施、完成时限,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密切同涉台经贸机构、台商(协)会互动交流,引介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到我省考察对接,促进合作交流。畅通台资企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回应台资企业关切诉求,切实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强化宣传引介。积极宣传我省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优良的营商环境,为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营造开放、包容、普惠、共赢的发展氛围。建立对台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清单,瞄准台湾农业和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定向招商、委托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亲情招商。〔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贸促会,各市(地)政府(行署)〕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措施,梳理编制惠企政策服务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定期督导监测,确保服务措施落实到位,真正提升台资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对在台资企业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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