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金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工信发[2022]1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2-10
实施时间: 2022-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4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科技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缓解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2.放宽住所登记。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房产中介等行业的互联网个体经营者,允许多个个体经营者登记为同一个经营场所,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不在禁设区域内的个体经营者,按照 “非禁即入 ”的原则,持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成本。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折优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
  4.做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与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投资供给。(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盛京金控集团)
  5.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省级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以及与技术改造密切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管网等配套设施改造。在政策有效期内,对上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中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 1亿元(不含)以下的规上依法纳税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亿元(含)以上,给予 10万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依法纳税工业企业,给予 20万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0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 5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在科技条件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金额 60%后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沈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 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当年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实施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年度内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提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超过8%(含)、职工总数超过 100人(含)的小微企业,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超过15%(含)、职工总数低于 100人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 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14.支持中小企业招引青年后备人才。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博士)、1.44万元(硕士)、0.72万元(本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最长发放三年。中小企业录用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支持中小企业引育技能人才。给予中小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最长 3年每人每月最高 1000元生活补贴。给予中小企业新引进和培养选拔的高技能人才最高 50万元购房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支持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编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对按照目录引进的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人才,择优分三年给予总计6-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加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于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施行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和物业费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其上年度收取的租金和物业费(月平均值)给予3个月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减免额度且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3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照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政策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沈阳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以上奖补政策所需市级财政资金,原则上由市与各区、县(市)按1:1比例分担。财政资金实行 “就高不重复 ”原则,对享受 “一企一策”综合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属现行政策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并综合考虑申报项目质量和数量,结合政策奖补标准,统筹确定具体支持额度,直至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达到市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为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2016/8/3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 云政办发[2022] 2022/6/1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 厦国税发[2002] 2002/11/11
重庆市经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流动资 渝经发[2008]59 2008/1/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注管 闽工商企监[201 2015/7/1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 2011/9/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 皖政办[2022]2号 2022/2/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 京国税发[2005] 2005/6/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 沪国税征[2007] 2007/9/4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 20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