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2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5-27
实施时间: 2022-5-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4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山东省第二批、第三批“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助企纾困财税政策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落实好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更大力度留抵退税政策,根据政策靠前发力、适时加力的工作安排,积极推进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落实好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8.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参与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的物流企业,其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9.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缴纳。在此基础上,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缓缴范围扩大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
  1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于租用市级、区(市)级国有房屋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享受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15.将市本级供销社,省、市、区(市)级工会和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参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市)减免2022年度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供销社、市人防办按职责落实)
  16. 2022年5月4日起,核酸检测对所有人员免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7.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18.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落实国家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
  二、金融政策
  19.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落实汽车央企商用货车消费贷款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公司债券,支持民营企业用好各类信用保护工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21.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2.落实国家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提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落实国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的政策,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3.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4.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民营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5.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
  2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纾困,加大全市文旅企业新增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7.用好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扩大规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保费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青岛银保监局)
  28.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
  29.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30.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在青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31.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在青岛市注册的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32.支持民航运输业加快恢复发展,对2022年新开、加密和承担重大任务的国际客运航线,给予机场单个航班2—5万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航空公司在胶东国际机场新设立货运运营基地的,给予500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33.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其余部分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4.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5.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落实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加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37.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今年已下达的专项债券在6月底前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继续争取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项目专项债支持,跟踪落实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38.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本结构。对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法人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按规定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和设立阶段,给予原始权益人免征或递延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39.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围绕重点水利工程、港口、铁路、能源等领域,谋划推进一批条件具备、论证成熟的项目。争取省支持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支持,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40.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1.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国网青岛市供电公司)
  42.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争取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省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43.落实燃气机组“容量电价+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疏导政策。将燃机项目调峰容量视作可再生能源配建储能,允许燃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调峰燃机发电价格。(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4.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市交通运输局、国网青岛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消费稳外贸政策
  45.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取消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后,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对在青岛市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对在青岛市购置燃油乘用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对报废旧车购置新车的,报废汽车2022年5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每辆车发放消费券金额再增加1000元。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47.推动家电消费,联合商贸流通企业及家电制造企业共同发放家电消费券,满2000元减300元、满6000元减500元、满8000元减6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8.扩大餐饮、零售等消费。统筹各类资金发放餐饮、零售消费券,餐饮满800元减200元、满300元减100元、满50元减20元,零售满1200元减200元、满500元减100元、满100元减30元。发放线上平台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9.支持餐饮业恢复发展,除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堂食的,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餐饮堂食。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夜间非高峰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合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50.支持预制菜企业在电商平台新设网上店铺,对2022年前三季度新设店铺年网上零售额5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20位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参加全省预制菜美食专享周活动,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支持新上总投资超1亿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预制菜项目,争取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强化土地等要素资源保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1.在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对全市国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部免费,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2.开展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促进活动,发放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300元七种面额文旅消费券,用于景区门票、星级酒店、影视动漫、图书报刊、文旅体验等消费。依托青岛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文旅企业免费入驻。(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53.统筹市级乡村振兴战略资金570万元支持乡村旅游,重点用于乡村旅游重点村、景区化村庄和旅游民宿集聚区建设,开展“乡村好时节”品牌系列活动等。(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54.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培育省级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争取省级资金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5.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56.宣传推广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57.支持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搭建集博物馆、非遗传习、研学旅行、娱乐购物于一体的老字号集聚平台,打造城市网红打卡地、品质消费集聚区,对省级认定的老字号集聚区,争取省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8.积极开展质量强县创建,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59.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积极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争取省级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60.支持机电产品、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拓新市场,鼓励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鼓励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对企业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最高给予50%的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1.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2.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市口岸办)
  六、稳就业保民生政策
  63.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2022年12月31日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64.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5.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6.按照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推荐不多于3个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对入选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的区(市),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区(市)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67.加大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省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8.落实国家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农资补贴。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69.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推动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争取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70.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按照贷款额分档,争取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71.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公益林,市财政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
  72.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
  七、总部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
  73.新注册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兑现到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层级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支持。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74.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5.对2022—2023年度新引进并认定为省级总部企业的,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6.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省级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五名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7.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8.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创建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支持其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央企、国企建筑业类企业注册后年产值达3亿元并全部纳税的,可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79.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0.对于引进落地对全市和相关区(市)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81.对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大力度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2.完善市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83.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4.积极创建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纳入2022年省建设计划的工作站,由市财政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86.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其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7.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88.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9.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本政策措施中有关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10—17号、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提升发展 鄂政办发[2016] 2016/11/15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2 2023/8/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 陕政办发[2014] 2014/2/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沪府办发[2013] 2013/9/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 粤府办[2016]10 2016/1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建材工业 桂政办发[2016] 2016/12/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 皖政[2015]86号 2015/9/18
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 国发明电[2014] 2014/6/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 厦府办规[2023] 2023/9/28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 鄂政办发[2016]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