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资产评估法规 > 人员管理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评协[2022]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2-5-27
实施时间: 2022-5-27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2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执业会员)。
  第三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服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需求和效果”本源,围绕“服务需求、提升质量、整肃纪律、规范管理、协同发展”总体目标,加强行业人才培养。
  第四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决策工作。具体包括:
  (一)调查、收集关于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行业执业状况和会员专业知识、实务技能需求,开发行业教育培训课程;
  (二)根据中评协行业继续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审议秘书处制订的资产评估师年度培训计划;
  (三)审议确定培训服务单位和内部培训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四)推荐行业教育培训师资;
  (五)审议行业教育培训制度;
  (六)指导执业机构新登记人员和助理人员教育培训;
  (七)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省评协负责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中评协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评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结合我省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执业会员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行业年度培训计划。
  (三)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根据中评协关于执业机构申请内部培训资格的规定,受理并审核当年度内部培训资格,提交教育培训委员会审定,报中评协备案。
  (五)通过招投标选择合作单位,持续开展行业高端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六)组织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委托举办的各类面授培训和网络在线培训。
  (七)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全省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八)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行业师资意识形态教育与管理,加大行业内优秀师资的选拔与培养力度。
  (九)指导、评价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十)考核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确认和登记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执业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机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机构执业会员年度培训计划。
  (三)组织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省级以上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机构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执业会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电子记录和证明材料至少三年,并按行业管理的其他要求提交相关电子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评协举办的各类面授培训及有关在线直播培训(不含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委托教育培训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服务单位提供举办期间的服务工作。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提高培训效果与质量,严格培训纪律,实施举办地点报备制和使用手机现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
  (一)培训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当期培训的对象、主题与内容,选择确定合适的培训举办地点,于培训开班20日前向省评协报备并确认。
  (二)省内面授培训班均应使用手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每位学员只能使用自己的手机签到、测评、获取电子学时确认卡,在培训开班前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现场工作人员的比对,使用手机扫描当期培训班具备定位功能的二维码签到,每培训半天扫描一次。测评由学员在培训期间完成,分别对培训服务单位的培训组织管理和师资的授课情况进行测评。
  (三)培训服务单位应当向省评协逐期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安排、培训人数、学员名单与考核等情况。培训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培训合格的学员获取电子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妥善完整保管相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机构,可根据每年年初省评协发布的相关通知申请当年度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省评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报的申请材料经省评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教育培训委员会审定,经公示后正式确定当年度内部培训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执业机构应自获取当年资格之日起至年底前,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机构继续教育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时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省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或省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省评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五)省评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参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视为接受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省级以上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编制指南、指引等研究起草工作的,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十)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评协认定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四条所列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评协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评协确认学时。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评协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评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继续教育考核与学时确认
  第十七条 省评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在线培训并完成相应学时后,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执业会员在面授培训期间缺勤超过当期培训规定学时20%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当期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省评协通过面授培训手机签到与测评管理系统、网络培训管理等信息平台,以及有关执业机构于当年年底前报送的内部培训开展情况、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考核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确认和登记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省评协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参加总部统一培训的,应当在完成培训后向省评协提交总部所在地省级协会出具的培训证明,或者经总部所在地省级协会盖章确认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以及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评协确认学时。
  第十九条 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省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 省评协对内部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协取消其当年内部培训资格、不予确认当年已开展的内部培训学时,并取消其以后连续三个年度申请内部培训的资格:
  (一)实际未组织开展内部培训,或者未按计划完成培训目标。
  (二)未实行考勤、考试等内部培训制度,或者培训纪律涣散,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
  (三)未达到预期培训学时,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四)经抽查被界定为不符合内部培训条件。
  (五)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评协对内部培训机构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专业人员、助理人员的培训,由所在执业机构自行安排,可选择参加省评协举办的各类面授培训,也可自愿参加省评协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表

相关附件: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 2019/7/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 内财会规[2021] 2022/1/1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 2022/6/10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琼评协[[2023]7 2023/2/10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 武财会[2006]22 2006/5/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 2019/4/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14]15 2014/4/18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通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 2013/3/28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中评协[2016]5号 2016/2/3
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建市监函[2015] 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