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明电[2022]9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5-3
实施时间: 2022-5-3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9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15号)要求,在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基础上,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增强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序恢复商业经营场所
  (一)积极稳妥开放大型生产生活市场。5月1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恢复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各类批发市场、消费品市场及农贸市场,经营领域包括:建材、钢材等生产资料市场;蔬菜、水果、水产等生活必需品批发市场;各类农贸市场;家具五金装饰材料、电器通信器材、电子设备、纺织服装鞋帽、日用品、医药、食品饮料等消费品市场。(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尽快恢复便民服务场所正常经营。5月1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各类商品零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经营领域包括:各类百货商场、家居卖场、商业综合体;各类超市(便利店)、生鲜店、水果店;各类日用百货、副食品、服装鞋帽零售门店;书店、建材五金店、家电经销、汽车经销、药品经销企业;各类美发店、洗衣店、家政服务、洗车洗衣、汽车维修、生活设施维修。各类电商平台、快递业务全面恢复营业。美容、洗浴、足疗按摩暂不允许对外开放,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开放餐饮场所。5月1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饭店、餐厅、快餐店等通过外卖、自提等方式恢复营业,无接触配送。(市商务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恢复住宿业。5月1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引导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酒店、旅馆、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恢复对外营业,接待来自低风险地区住宿人员,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实名登记。(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适时开放休闲娱乐业。待疫情得到全面有效控制后,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文旅(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适时组织防范区域内的网吧、电子游艺(戏)厅、营业性演出场所、体育场馆、健身馆有序恢复营业,严格执行“预约、限流”等规定。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和市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适时组织电影院有序恢复营业,严格落实网络预约、限流观影、全程佩戴口罩观影、禁止堂食等观影要求。KTV、舞厅暂不允许开放。(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妥恢复文化旅游业。5月5日起,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文旅主管部门备案,对防范区域内符合疫情防控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各类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应开尽开”的要求稳妥有序开放,采取门票预约、限量、限流和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防止人员聚集。指导旅行社开展线上销售或预售业务,适时恢复开展本地游、周边游、省内游业务。支持旅行社开拓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引客入长”,对招徕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予以奖补。(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采取“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流动采样车”相结合的方式,分批分期布局设置1000个左右常态化采样点(中韩示范区、莲花山度假区各设置20个左右采样点,其他城区和开发区各设置100个左右采样点)。其中,在开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立固定采样点,在全市流动人口较多的车站、机场、大型商超等场所设置“电话亭式”便民采样点,满足“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求。(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疫情后市场复苏
  (八)开展发放消费券活动。待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汽车4S店、旅游景点等消费场所解除限流后,陆续发放家电、住房、汽车、文旅等领域消费券,计划全年发放2亿元消费券,精准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针对“端午”“6.18”等消费时点,叠加开展“春季换新”“消夏购物节”“家电内购会”“企业周年店庆”等线上线下结合的促消费活动。以定向购买文旅消费项目等方式,分阶段滚动发放文旅领域消费券。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开展消费券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回暖向好。(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发票抽奖活动。开展“幸运派大礼·发票抽红旗”促消费活动,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每月10日进行抽奖1次,全年共抽奖8期,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单张发票金额在200元及以上视为抽奖有效发票,视情况组织颁奖活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举办主题消费活动。开展“汽车下乡”促消费活动,拟于6月起对在长春地区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或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不包含新能源汽车)的长春地区农村居民,按购车价格分档次给予补贴。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推出满减、满赠、办储值卡等促销活动,支持家电经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及以旧换新业务。全年计划开展“春城”系列大型主题促销、“9.8消费节”“直播节”“家博会”“家电节”等各类主题促销活动不低于400场次,对承办促销活动主体予以补贴支持。(市商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发展便民经济和外摆经营。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放40个户外便民早晚市场。5月5日每个城区、开发区先开放1个市场作为试点,后续视防疫态势梯次开放。户外便民市场,暂定经营时间早市5:00—8:00,晚市17:00—21:30。各市场主办方、管理人员要每天进行抗原检测,对进入市场的商贩和购物居民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吉祥码、核酸检测报告。允许具备庭院和空旷场地条件的大型商超进行外摆经营。(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夜经济”新业态。根据疫情形势,引导鼓励商贸企业延长营业时间,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点亮夜间消费场景,适时组织开展夜食、夜购、夜秀、夜娱等系列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托重点商圈和特色商街,集中打造一批夜间消费场所。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合作单位、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举办的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予以特惠商户折扣。(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疫情期间,重点依托双阳、农安、德惠、公主岭等4个县(市)区,设立集仓储、分拣、包装于一体的消费品运输转运站,按需调配运送。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重点依托18户大型仓储、批发和加工企业,分类建立粮食、蔬菜、食用油、猪肉等重点民生商品常态化储备机制。其中,粮食储备满足15天以上需求、蔬菜储备满足7天以上需求、猪肉储备满足3天以上需求、食用油储备满足15天以上需求。同时,建立对48种市场主要商品日监测预警机制,及时稳定和调节市场价格,全年CPI涨幅控制在3%左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储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适应后疫情居民消费新需求
  (十四)提质升级实物消费。年内组织推广40个左右作物优良品种、引进28项左右先进农业技术,继续培育壮大双阳草莓、九台山野菜、农安三辣、公主岭香葱、德惠香瓜等特色品牌,组织开展名优农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牌评选,推进绿色有机地标和良好规范农产品认证(登记)。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支持生产型老字号扩大生产规模,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塑造新型消费场景。引导鼓励红旗街、重庆路、桂林路等传统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发展商文旅体、吃住行娱跨界融合模式。组织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进景区”活动,积极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依托长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帮助生产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扩大健康消费。开展“健康消费惠民活动”,扩大防疫用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消费。推动市、县(市)区级中医院设立标准化治未病科,开展治未病服务。组织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6岁以下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完善预约挂号、移动支付、检验检查结果在线查询、分时段预约诊疗、远程会诊、远程健康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在二级以上医院建立预约诊疗制度。(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发展智能体育消费。开展长春市线上线下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常态化组织开展长春市大众足球季、大众篮球季、大众网球季、大众羽毛球季、大众乒乓球季、大众游泳季、夜跑节、伊通河徒步走等活动。鼓励发展“互联网+体育”,推广“一平米健身”等精品课程,支持以冰雪、篮球、足球、赛车等运动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智能体育赛事发展。(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培育新型养老托育消费。为符合条件的特困、失独等10类特殊困难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和部分失能困难老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加快启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进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服务机构、社区长者食堂、“养老+安全”智慧安防、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等项目建设。申创全国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家政消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利用“96885吉人在线”、长春就业创业网等网络平台,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从业人员提供网上招工、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等服务。推进灵活用工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服务,落实持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绿码”上门服务举措。积极组织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全面推进“旗E春城”行动,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6月份举办“2022长春首届线上房交会”,带动家装、家具、家电消费。大力发展装配式装修产业,年底前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4%以上。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米沙子循环经济产业园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适时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拓展文旅消费。文艺演出放开后,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购文艺团体演出票及旅游景点门票,以互动抢票等方式向市民免费发放。深入开展“标志长春”十大文化符号宣传、市民文化节、农民文化节系列活动,继续举办全民阅读“七进”活动。举办消夏艺术节、长春冰雪节,推出线上线下系列活动,推出城市文化游、近郊休闲游、乡村体验游等精品线路,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有效激活农村消费。鼓励大型商超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深入推进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农产品出村进城的线上线下流通渠道。深入开展省、市、县三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建专项活动,年内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省级3个、市级7个、县(区)级18个。开展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和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企业推荐,支持乡村旅游企业参与吉林省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财税金融助力消费
  (二十三)优化消费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推出线上分期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客户给予费率优惠。鼓励银行机构针对汽车、家装等大额消费推出特色分期业务。开展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普通消费转分期手续费减免、满赠立减金等活动,刺激居民消费意愿,缓解居民资金压力。鼓励银行机构联合商超、商业综合体、加油站等,推出线下银行卡、信用卡消费满减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推出信用卡支付、银行卡消费立减金、消费券、满额减等线上优惠活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创新消费贷款产品种类。鼓励银行机构推出“融E借”“网捷贷”“乐分易”“快E贷”等线上信用类消费贷款产品,优化信贷审批程序和还款方式,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授信效率和便利性。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引入住房抵押方式,推出“房抵E贷-消费”等审批快、额度高、利率低的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装修、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购车、教育、婚庆等大额消费贷款,推出利率优惠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财税支持。加快推动2022年首批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43个助力消费提升项目,争取尽快开复工、投产达效。综合运用政府专项债券、引导基金、政府奖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开展绿色家电、建材、节能产品促销特卖活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二十六)着力纾解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各银行机构推出线上经营性贷款等系列产品,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零、住宿、餐饮、旅游、物流等行业小微企业商户提供全线上、纯信用信贷支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聚焦物流、汽车等行业,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做好贷款延期等纾困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市场主体,灵活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用足用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采取“四步”快速退税工作法,全面开启“六税两费”减征的退税工作,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实行“日清日结、逐户跟踪”,确保政策优惠快速精准直达市场主体。5月份开始,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采取返还租金、抵交后期租金、延长租金等方式,推动市属国企对2700余户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租金,全覆盖减免租金约6000万元。落实免除3、4月疫情期间欠缴水费、气费、电费滞纳金政策,欠缴费用补缴期限延长到5月底。(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工信局、国网长春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土地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快递物流企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市规自局、市建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政策。各责任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兑现,对照本政策措施逐条制定《实施细则》或《行业方案》。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外,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有关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0/2/12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 渝税发[2020]12 2020/3/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税收政 2022/3/3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 2020/2/1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 2020/2/7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法发[2020]7号 2020/2/6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7/8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 2020/2/4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吉税发[2020]7号 2020/2/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京财金融[2020] 20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