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人社通[2022]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5-10
实施时间: 2022-5-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2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已缴纳2022年5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款的,退回已缴纳的5月所属期费款。
  二、企业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缓缴的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
  三、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五、缓缴期限内,简化缓缴申报流程,由企业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托社保服务先锋队深入困难企业、送政策上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助企纾困政策尽快落实落地。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 京人社发[2022] 2022/5/8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 云人社发[2022] 2022/6/1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 京医保发[2022] 2022/7/2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晋人社厅发[202 2020/7/3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 青人社厅函[202 2022/10/14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国 青医保局发[202 2022/8/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 辽人社发[2022] 2022/6/1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发[2022] 2022/1/1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 2022/5/23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 琼人社发[2022] 202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