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22]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2
实施时间: 2022-4-2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2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按照《8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docx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公布天 津财税政[2023] 2023/12/28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 粤财税[2022]39 2022/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 鲁财税[2022]10 2022/3/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2024/1/1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 晋财税[2024]3号 2024/3/14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 苏财税[2023]32 2023/12/19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 苏财税[2022]10 2022/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粮食和物资 浙财税政[2024] 2024/1/30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豫财税[2024]4号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