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2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可享受《公告》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受市、县(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商品储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规定条件,即:接受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
  三、各地财税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据《公告》和上述办法确定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加强与商务、发改(粮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做好免税申报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若名单中的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商品储备任务,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税部门。
  附件:省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省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深化企业改革 辽地税发[2005] 2005/9/14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8/6/15
关于宁波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0/4/20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4/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吉国税发[2004] 2004/2/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 渝地税发[2010] 2010/1/1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部分可享受 沪财税[2010]54 2010/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 国税函[2003]11 2003/10/10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青海省国家税务 2013/3/18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 苏发改高技发[2 202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