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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22]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4-18
实施时间: 2022-4-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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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一)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推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改革。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并公示。(责任单位:省属科研院所)
  (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一)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围绕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开展基础公益、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研发攻关,建设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十四五”期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深化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金融资金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我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积极探索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进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围绕我省重点战略领域,全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其中:对突发紧急、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采用直接委托制或择优竞争制方式组织实施;对突发紧急、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出题、全球挂榜、企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推广;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五、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一)扩大高校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原则上向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科技基础等,打造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开展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财务管理效率。(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结合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对其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五)优化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主确定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科研专用耗材,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内部管理,参考正常使用量、科研项目实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大批量采购计划,确保科研正常需求。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对因科研工作确需发生的会议、印刷等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可在政府采购定点目录外选择供应商开展采购。(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七、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深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加快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建设。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八、组织实施
  (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加快清理修改部门规定和办法,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党委领导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和推进落实,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加快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完善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修订完善项目需求形成、遴选、评审和组织、评价及经费支持等环节,形成科技资源配置的闭环管理。落实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加强实施管理,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宣传落实督促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讲,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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