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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7
实施时间: 2022-3-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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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省属国有企业:
  《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
  云南监管局
  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落地落细,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落实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2022年国家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法给予减免。建立财政、税收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延续实施社保费减免。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直接向参加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稳岗返还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
  3.2022年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法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有效金融供给
  4.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资金,加大再贴现使用力度,优化再贷款限额管理,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按季度开展利率互换,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正常经营的服务业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商务部门将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名录与金融机构实现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创新推广随借随贷、随借随还等信贷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航空公司等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按规定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开展“三乱”治理
  6.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联动线上线下,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针对性扶持纾困措施
  (一)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7.各州、市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由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企业名单。强化餐饮企业防疫管理,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予以一定补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平台服务费。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基金备付能力达24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对当地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重点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省级财政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在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基础上根据风险水平适当降低保费,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给予保费补贴。(云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补齐养老助餐服务短板。鼓励餐饮企业开展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鼓励社区餐饮店、中央厨房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州、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在租金和运营上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3.各州、市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由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企业名单。强化零售企业防疫管理,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予以一定补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统筹现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县域商业体系、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提升行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基金备付能力达24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对当地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零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行零售企业名单制管理,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州、市结合实际对名单内企业予以贷款贴息。(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省级财政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8.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基金备付能力达24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对当地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演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通过工会活动和政府采购促进消费。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降低旅游业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落实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融资风险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对文旅企业2022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住宿、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总结推广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等地区首贷服务中心做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民宿贷、银税贷等产品业务,为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便捷有效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4.全面落实交通运输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落实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新能源汽车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级安排资金,对2021年底前建成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州、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按月梳理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云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27.落实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民航云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基地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加快研究制定云南省航线培育补贴政策,支持新开、加密和恢复航线。(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积极申报专项债券,用于支持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民航云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大民航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实“四个精准”防疫措施
  31.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四方责任,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五个不得”防疫要求
  32.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住宿餐饮、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关闭堂食)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统筹云南省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积极主动做好市场预期引导有关工作,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各责任部门要加大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对可直接实施政策立即组织实施,需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专项配套支持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政策实施尽快见效。
  (二)强化主动服务。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各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三)强化监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加强政策评估,建立工作台账,按月梳理实施效果、存在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各行业市场恢复情况进行通报。
  云南省原有措施与本措施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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