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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发改服务[2022]8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31
实施时间: 2022-3-3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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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更大力度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7条执行。(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推广“信易贷”平台,打造“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探索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围并实施清单制管理。(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4.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创新,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大力推广年审制、随借随还等贷款创新。迭代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应急融资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19.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0.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业
  21.2022年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2.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策措施,免费提供部分食安封签,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23.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4.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5.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与旅游厅、省财政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2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二)零售业
  29.2022年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旅游业
  34.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5.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9.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和开展职工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省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0.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推动云闪付、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平台与“浙里好玩”平台对接,提升智慧旅游便民服务水平。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饮、出行等文旅消费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推进数字人民币在亚运场景的落地,提升移动支付在杭州2022亚运会文旅场景的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州市亚运会组委会)
  41.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统筹资金,加大“诗画浙江”国内宣传推广力度,开展“亚运”文旅主题宣传推广活动。发挥中国(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浙江省旅游交易会等展会平台作用,组织更多文旅企业参展参会,推介资源产品。鼓励旅行社积极“引客入浙”,对组织省外游客来浙的旅行社给予支持。省级视情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省外游客来浙旅游。鼓励各地配套发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项目培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室”,纳入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43.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4.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5.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46.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7.各市、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48.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4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民航业
  50.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和健康委、省财政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5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的补贴。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专项债,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民航浙江监管局、相关市、县〔市、区〕政府)
  5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利用发债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证监局)
  三、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进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民航等服务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结合行业及地方实际,抓紧出台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省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坚持清单式管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对推进工作有力的部门(单位)和市县予以激励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及时予以督办推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中央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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