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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明电[2022]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4-19
实施时间: 2022-4-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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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目前,我省本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抢先抓早、精准施策、及时止损,支持各类经济主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全面恢复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
  (一)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采取更加科学精准措施,进一步巩固拓展防控成果,严守不发生疫情规模性反弹底线。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适时做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科学确定管控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动态防控、有效防控。各地区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步恢复社会正常秩序。长春市、吉林市在全面解封前,要继续分区域做好核酸检测和抗原筛查,确保有序解封、安全解封,不发生疫情反弹。(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疫情地区返回人员防控管理。强化疫情地区治愈出院、解除隔离、抗疫支援、方舱援建、备春耕和因故滞留等人员的返回管理,严格落实返回人员报备制度,实行“点对点”闭环转运,全程做好防护措施。返回后分类落实隔离管控、核酸检测、生活保障等措施,加强健康监测,确保异地返回人员不外出、不聚集,出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快速处置。(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障。压实企业责任,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规范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流程,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手册,严格落实核酸检测、人员排查、隔离场所、环境消杀等日常防疫措施。建立企业与属地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疫情防控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畅通人流物流
  (四)简化返岗复工人员查验程序。对解除管控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企业员工,核酸检测持续为阴性的,企业可立即通知员工返岗;对确诊为阳性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经治疗转阴的企业员工,以及解除集中隔离的密接、次密接企业员工,继续实施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经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综合研判后,组织有序返岗。长春市、吉林市要结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返岗实际,合理优化、简化返岗工作流程,坚持一城一策、一企一策,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员工返岗。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层层加码、设置障碍,影响企业员工返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农民合理有序流动。坚持“点对点”运输基本原则,实行“三段式”闭环运输(第一阶段为出发地至城际接驳点,第二阶段为城际接驳点至目的地所在市、县,第三阶段为目的地所在市、县至农民备耕所在地),严格做好交通工具消杀和人员防护,做好农民转运收尾工作。切实有序加大卡点路障的清撤力度,畅通农民购买农资、下地种田等通道,为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提供跨区通行作业便利。(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交通,有序放开县际、市际、省际通道。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网约)车、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复工复产人员出行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突出解决复工复产企业防疫物资、原材料和产品运输堵点问题,通过为企业发放车辆通行证、人员出入证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开辟交通运输绿色通道,保证企业供应链稳定和销售链畅通。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参与防疫的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客运站和服务区等,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紧组织农业生产
  (八)打通农资流通营销堵点。各地要优先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列为本地区复工复产重点企业,推动种子、化肥等农资企业优先复工复产。要解决好运力和用工等问题,加快推动营口港滞留化肥转运。在落实好卡点消杀、核酸检测等措施基础上,有效打通难点堵点,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一律放行,确保农资运输畅通无阻、下摆到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以赴抓好备耕春耕生产。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天气条件,抢工期抢进度,加快推进水稻育秧进度,尽快完成水稻育秧播种。要密切关注土壤墒情和地温、气温变化,及时发布农作物适播期预报,适时开展大田春耕播种,科学调配人工、机械,有序组织农机跨区域作业,实现一次播种、一次拿全苗。组织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合作社等与农户开展生产托管服务,通过代耕代种等方式帮助无法返乡农户种地。(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畜牧业稳定生产。各地要引导畜禽大企业和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有序出栏、不盲目压栏,促进畜禽生产稳定发展,确保供应有力。着力协调解决乡村一级堵路、封路、断路等问题,确保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液氮和冻精等繁殖改良用品以及畜禽及其产品有序流通,确保养殖场户正常生产经营。帮助养殖场户与饲料企业、种畜禽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确保产品不滞压。将出栏畜禽和肉蛋奶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畅通畜禽和肉蛋奶产品调运渠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消毒灭源,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抓好“菜篮子”稳产保供。要解决好棚室的移栽定植、种苗运输、瓜苗嫁接及食用菌菌袋制作等物资、用工受限问题,打通农村“菜篮子”生产急需农资、种苗和蔬菜流通、销售等“最后一公里”,提升“菜篮子”稳产保供能力。要抢抓春季棚室建设黄金期,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土地流转服务、棚室规划设计、装备材料准备、施工进驻等难题,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达产。用好流媒体、云平台,重点培训棚内蔬菜田间管理、瓜菜移栽定植等急需生产技术,指导田间作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序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十二)突出抓好一汽集团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一汽集团复工复产专班作用,加快推动落实一汽集团及配套供应商复产有关事项。指导一汽集团及供应商动态优化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加强跟踪服务,精准识别、科学应对疫情防控及供应链潜在风险点,分批推进一汽集团五大主机厂及省内相关零部件配套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及相关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有序推动其他符合条件企业复工复产。着力推动重点企业快速复产达产,推动重点生产生活物资企业,特别是食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全面恢复生产、充分释放产能。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地要组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专班,“一企一策”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从严从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统筹推进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依托链长制工作体系,对汽车、石化、医药、轨道交通等支柱优势产业链供应链配套链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核心配套企业清单,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和相关省份,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突出解决产业链关联企业物流、原材料跨省域供应堵点问题,协调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互济互帮,确保产业链供应链配套链稳定运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复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十五)有序推动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按照分区分级复商复市要求,有序推动商贸企业开门营业。未发生疫情地区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面推动商贸企业复商复市,实现正常经营,鼓励商贸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疫情地区社会面清零后,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同时,简化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手续,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居民服务业恢复正常经营,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方便居民消费。(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稳妥恢复文化旅游市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推动低风险地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逐步放开省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A级旅游景区在做好“限流、预约、错峰”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营业。提高文旅消费券惠企助企效益,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文旅企业宣传推广。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民宿以及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资金奖补或奖励;对市场潜力大的文创文博单位给予资金扶持;对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的省内文旅企业给予交通、食宿免费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投资和项目建设
  (十七)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开复工。对于受疫情影响停工的项目,指导各地建立项目施工相关用工用料、交通运输等应对预案,加强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融资、用工、用料等要素保障和服务供给,在具备施工条件时,立刻推动项目开复工建设。发挥各级项目中心作用,加强项目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开复工的房建市政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成立推动项目复工复产工作专班,按照“一地区一方案”“一项目一方案”原则,抓紧制定项目复工复产条件标准和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建筑物资材料供应、交通运输服务、施工人员组织等工作。具备开复工条件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备案后,可有序恢复施工,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行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进一步完善重大招商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对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及专项债申请等提供代办服务,加快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统筹利用国内技术、资源、要素,尽快开复工。(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金融助企力度
  (二十)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政府部门复工复产安排,主动对接省内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金融需求,根据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保障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增加100亿元支持复工复产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农领域备耕春耕、畜禽养殖业、民营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倾斜支持。增加100亿元支持复工复产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票据融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业、制造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夯实地方金融业态保障能力。压降融资担保费率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用减免不低于20%,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业务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或个人复工复产降低贷款利率、缓收或减免利息,并在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中给予加分。支持典当行对复工复产企业或个人扩大当物范围,对有续当需求的客户先行受理续当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当户适当降低综合费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服务功能。吉林股权交易所针对长春、吉林、延边、四平等地区复工复产企业推出综合化惠企服务政策。2022年底前,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及资料,确保满足发行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行流程;实施优先挂牌服务,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可先挂牌后补资料;全额免除上述企业发行审核费用、当年年费,备案服务费减按50%收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有效提升助企融资服务水平。强化融资平台服务功能,“吉企银通”推出复工复产专属化服务,发布银行机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金融产品100个以上,2022年末力争助企融资规模累计突破500亿元;“电e金服”围绕复工复产企业推出信用融资、应收账款、预付款等产业链供应链线上融资业务产品,全年业务规模力争突破100亿元。围绕复工复产企业开展金融产品路演、银企对接等融资服务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二十四)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返岗统筹协调服务,通过设立企业服务热线、派驻包保企业联络员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返岗复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全力满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继续开展“助企用工”活动,结合重点用工企业的招聘需求,组织专业工种、紧缺工种专场招聘活动。针对企业急需招聘需求,开展“即时快招”现场招聘活动,提供招聘、面试“一站式”快办服务。依托“96885吉人在线”云平台开设“2022年吉林省民营企业招聘月”专场,推进求职招聘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保障能源要素供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加强复工复产期间电力负荷研判,合理安排省内火电机组启停,保证新能源小发期间火电机组容量能够供应全省电力负荷。为复工复产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全面推广“办电e助手”,加快报装接电速度。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复工复产项目拟用地范围位于经审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的,可不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对列入省级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清单的复工复产项目,可优先预支使用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上述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配置、全面保障。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对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急需开工建设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允许当地政府承诺式申请,相关要件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补齐。(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复工复产专线,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适当延长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我省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我省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各地办理的企业许可,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全部统一更换完毕。受疫情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并做出承诺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因疫情不能按时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换证期限顺延9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简化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产生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移出流程,缩减信用修复时间。(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三十)深入推进“首违不罚”。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在复工复产期间严格落实城市管理执法“首违不罚”制度,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免予处罚。各地结合本地区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将群众关切、日常多发、重点领域、矛盾突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清单,进一步扩充不予处罚的事项种类,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心用力做好服务,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三十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十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一网”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和解决力度,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提振全省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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